租房合同

时间:2021-12-16 16:39:43 租房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租房合同模板汇编8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租房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品】租房合同模板汇编8篇

租房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调,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

  房屋坐落:

  装修程度:

  二、租赁期限:

  ___,既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若有意继续租用此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下一个合同期限租金及事项,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租他人。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

  第一年 ,第二年 ,乙方应每年付一次租金,先付后住。

  第一次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若乙方未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次租金,甲方有权立刻收回房屋,所有已付款项,甲方不退还。

  四、租房押金:

  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 ,合同期满两个月以后,根据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实际发生费用,剩余款项甲方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损坏设备费用从押金中直接扣除。

  甲方现有设备为:

  2、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 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若因乙方未能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取暖费由甲方承担。

  3、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使用此房用途为--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扰民事件,乙方自负后果。若乙方租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提供非法用途,四方有权立刻收回房屋,不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同时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4、合同一经签定,双方都不得提前解约。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其他约定事项:室内设施及原有物流如有损坏丢失,请给维修好恢复原样及照价赔偿。

  六、本合现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分,签字之日起即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租房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小区____号楼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____个月。

  第二条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三条

  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四条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五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六条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七条

  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房合同 篇3

  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被告不能完整履行合同,则赔偿三个月房租、支付5%违约金、扣除履约金及支付免租期一个月房租。履行一年之后,被告向原告送达解约通知书,原告签收。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年租金的5%)、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及履约金(29800.00元)扣除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原告至今没有退还履约金;另外,签订合同时,被告尚给原告支付定金100000.00元整,原告至今尚未退还该定金。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被告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原告应当在上述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即本案被告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被告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关系)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本案中,原告不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履约金扣除及实际支付的定金来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直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12月26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均不违约

  20xx年12月9日起,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宜,同年12月26日,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解约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租赁合同于20xx年1月1日解除。原告至今没有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任何异议。此过程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在合同解除后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解除后,原告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告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xx年1月1日解除后,并没有采取发布招租广告或通过其他方式重新出租该房屋等补救措施。因此,在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时,应当适当扣除损失扩大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完全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因此,原告遭受的损失不会大于1个月的房租,除非原告放任损失无限扩大。

  五、原告据以计算实际损失的'条文约定不明,可以补充约定或协商

  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是对可能发生损害的预估而不是实际损失数额,因而,不考虑实际损失大小,直接据以判定赔偿数额的做法欠妥。同时,合同解除后,损害才刚刚开始发生,因此,三个月的房租应当是以合同解除后该房屋可以得到的租金为标准,而不是以之前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显然,“房租”本身具有变化不定的特点而且本身不能作为货币单位,所以,“三个月的房租”不是一个确定值,不能直接作为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相关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

租房合同 篇4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房屋租赁补充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 租金支付地点: ;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

  第10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 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11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 承担。

  第12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3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2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2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4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七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30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_____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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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32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_____天期满次日起计。

租房合同 篇5

  最近笔者客户咨询:客户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不但未按时支付房租,且已消失不见,无法联系。现其是否可以将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处置,抵作房租和其他费用

  笔者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中有以下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应及时返还租赁房屋,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应自行收回,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但是,出租方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就对承租方的动产财物进行处理,或者说出租方是否享有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物品的留置权?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发现以上问题依然存在争议,笔者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留置权的定义和特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留置权规定的演变及分析

  1、1988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中对留置权作出了原则、基本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据此可知,当时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1)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2)一方占有对方财产的依据是合同中有约定;(3)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且超过约定期限。因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留置权,是一种合同留置权,因为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类型等并未作出要求和限制,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可以存在留置权。

  2、但是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对留置权却采用了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且必须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才是享有留置权的依据。具体见该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3、1999年《合同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又增加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合同法》第422条规定: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4、20xx年的《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综上,笔者认为:在《担保法》颁布后,到《物权法》实施前,享有留置权的仅限于四类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在内,作为可能的合同债权人——出租方并不享有留置权。即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设置了诸如前述内容的特别约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仍无法享有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不但突破了原先局限于四类合同的限制,而且留置权也不再以合同为基础,即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可以存在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不仅可以出现在合同之债中,同时可以出现在侵权之债、不当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中。故,笔者认为《物权法》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享有留置权提供

  了法律依据,出租方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的。

  三、房屋租赁关系中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尽管《物权法》已突破了享有留置权的合同,但并不等于其他所有合同的债权人一方当然都享有留置权。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甚至最近20xx年7月新颁布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且理论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否享有留置权至今仍存在分歧和争议,考虑留置权的安全、有效,规避日后的争执,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对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费用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依法享有留置权的约定,而不仅仅是对房屋内动产、财物的一般处置权、处理权等不规范的表述。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此外,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具体到房屋租赁关系中,也是一样。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动产、财物,将不能产生留置权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方将约定的动产、财物转移给出租方占有(“主动交付占有”);

  第二,房屋租赁期满或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承租方逾期遗弃、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转移占有(滞留占有); 第三,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责令暂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司法确认占有)。

  实践中还有一种强行占有的情况,即承租方在发生了拖欠出租方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后,又拒绝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腾退房屋,也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在此情形下,出租方通过采取自救措施,强行入室,从承租方手中扣留、控制并加以占有合同约定的留置物,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侵权,目前理论上争议非常大,笔者建议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前,暂不宜提倡。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与债权在法律关系上的同一性,目的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滥用,但该规定仅针对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及双方为自然人的情形,而对企业与企业之间除外,不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作为收取租金的债权人,其取得的是出租房屋使用价值的租金;而承租方放置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与租金债权不可能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是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按此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的话,必须符合房屋的出租方、承租方均是企业才行,否则,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留置权就不能成立。

  5、需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时,房屋租赁关系中的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以上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6、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未约定的,则应在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另行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之下,如果需要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实现出租方对承租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的留置权,必须是企业之间的租赁,并且需要满足其他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不然仅仅依据租赁合同中对于留置权含糊的约定,还不足以保障留置权的真正实现。

租房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其居住的 号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居住/商业)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房屋设备

  1、 房内设备:空调一台、衣柜一组(或一个)、桌凳各一套、窗帘一套、顶灯一盏、电表一个、席梦思一张(含床垫)、房屋钥匙一套(共五把);

  2、 公用设备:电冰箱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套(含浴霸)、饮水机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顶灯若干、壁钟一个、窗帘三套、桌椅若干、煤气灶一套(含煤气罐两个、排气扇两个)、橱柜一套、鞋架一个、清洁用品一套(拖把、簸箕、扫把各一个);

  3、 甲方付给六楼防盗门和进门防盗门钥匙一套(不含室内房门钥匙),每套三个,如有丢失,乙方按照三只锁总价人民币一百八十元赔付。

  4、 乙方应妥善使用上述设备,如有人为损坏原价赔偿;

  第三条:租赁时间

  1、 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至少为两个月(60天);

  3、 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四条:房屋租赁费用

  1、 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 _元/月,超过租期(7天内)按 元/天计算,超过7天按一个月计算;

  2、 乙方需支付房屋押金人民币300元;

  3、 租金按月支付,先付款后住房;

  第五条:房屋使用费用

  1、 是否使用煤气灶做饭:是(____)/ 否(____);

  2、 物业管理费3元/月,网费20元/月,网线自备;

  3、 乙方自行承担本屋电费,每月加收一度电的过渡费用;

  4、 煤气费由所有用户按比例平摊,房屋使用费用按月结清;

  第六条:房屋及设备维修保养

  5、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6、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乙方责任

  1、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2、 按时交纳房租及房内费用;

  3、 保持房内整洁,不影响其他住户(如果长期不干净,甲方可请钟点工,费用乙方必须承担);

  第十条:退房

  1、 如需退房乙方须提前两周通知甲方;

  2、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中途退租,如违约,乙方押金作为甲方的损失金;

  3、 确定房内物品、设备无损坏、丢失后,甲方退还乙方全额押金;

  第十一条:租房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租房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3、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4、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5、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第十三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签署无误后即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注:本租房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租房合同 篇7

  出租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及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位于关公大道**水产市场东单元201#.

  2、甲方房屋为简单装修,并附带家俱、家电一并租给乙方使用,家俱、家电如下:容声冰箱、美的洗衣机、电视机、床2张西餐桌椅一套,布艺沙发一套,电视柜、衣柜、梳妆桌、电脑及电脑桌、燃气热水器,灶具、电卡一张、十字绣三幅、灯具齐全。

  二、房屋用途

  甲方房屋为住宅住房使用。

  三、房屋租赁期限及租金

  1、房屋租赁期共____个月,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房屋租金________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清。

  3、房屋押金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清,由甲方开具押金收条,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四、房屋出租条件及规定

  1、甲方房屋为住宅住房,乙方不得将房屋用于其他用途,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所产生的`安全事故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2、乙方在租房期间水电费及卫生物业费用由乙方按时支付,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水、电、家俱、家电、门窗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房期间,不得改变房屋整体结构,乙方需安全合理的使用电、气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电、气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伤害,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在租房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出售。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并不退还押金及剩余房租金,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严重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权力。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的和出售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并损害房屋的。

  6、甲方在房屋出租期间,不得随意将房屋转租、出售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乙方将保留追究甲方赔偿损失的权力。

  7、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与左邻右舍,楼上楼下和睦相处,做到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五、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并退还押金。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个月:________元/月 ),房屋押金 ( 个月, 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 日前支付。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八条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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