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

时间:2021-12-05 11:39:23 租房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租房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房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租房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租房合同 篇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 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续签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桃源居31-1-502;1〔套〕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建筑面积 117.5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xx年4月24日至20xx年4月23日止。

  第三条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 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定金按原合同顺延,租金支付方式按原合同约定。

  第五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原合同,并按其约定。如另有其他,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份数

  本续签合同共_1页,一式_2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房合同 篇2

  租房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租房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什么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案例

  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与其丈夫卢xx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xx年,卢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xx与卢xx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卢xx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xx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xx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牟xx的诉讼请求。

  牟xx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xx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xx的份额发生继承,牟xx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xx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xx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xx继承了卢xx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评析

  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卢xx死亡后,牟xx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xx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本案中,因卢xx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显然,卢xx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牟xx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xx死亡后,牟xx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xx的遗嘱。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xx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其中的“一号楼、二号楼”在卢xx死亡后均已归属牟xx个人财产,牟xx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牟xx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租房合同 篇3

  乙方(房屋租用者): 电话: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司合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 订如下租房协议:

  一、甲方将其步行街号楼一间房屋租给乙方用于个人经商,租金为每月元,租用期间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有关部门规定交纳,租期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暂定壹年。此后,甲方若要再出租房屋,乙方必须在到期前一个月签定合同,租金随行就市,逾期由甲方有权将房屋另租他人。乙方在租赁期间,拖欠甲方房租,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切费用有乙方承担。

  二、房屋付款方式每次提前七天交不得以此类推,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费用时,每天每间房屋按50元增幅支付甲方,超出20天合同自行终止,押金一律不退。

  三、室内增设装修由乙方全部投入,装修前必须经甲方同意。装修时不得破坏楼房的主体结构,装修设施在合同终止时由甲方无偿享用。为保证乙方租用期间甲方房屋基本结构不变,收取押金伍佰元,不到一年押金不退,合同到期不再租房,押金退回。

  四、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工商费、税费及有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一切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所在地区的统一管理,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乙方在租房过程中与他人所出转让费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租房合同到期,乙方无条件将房屋退还甲方。

  六、甲方为乙方供水表、电表各壹块,甲方交乙方钥匙两把,若东西损坏,乙方必须为甲方更换。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租房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共同签订的《 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已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并支出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3、乙方承租后为承租房屋添置了 等物品,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

  4、甲方已代收乙方缴纳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水、电费用 元。

  三、乙方装饰、装修及改造费用与欠付甲方租金、欠缴水、电费相互折抵(或折抵后甲方/乙方须向对方另外给付人民币 元)

  四、乙方在租房期间应承担:水电费(自行交费,退房时凭交费收据结算);租房时一次性交清: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物业费、楼道灯费

  五、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未依约履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补偿款20%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要保持租赁的楼房和房内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由乙方修复或赔偿(包括门窗、玻璃、结构、供排水管、水电表、电扇及现有家具等)

  七、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内规定的条文细则,原则上双方不能随意终止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若甲方想早收回或乙方想延长租期,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单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必须结清有关费用。

  八、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九、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该个人租房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和协议规定乙方损坏东西需要赔偿)

  十、双方商定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将该房屋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或影响邻居休息,如有此事发生,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该房屋,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在房内从事一切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5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1、车牌号2、发动机号3、颜色4、车型5、vin代码/车架号6、行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

  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____________□。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租房合同 篇6

  甲方(房东): 乙方(租房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明确如下:

  1. 本协议为固定期限的租房协议,租用房期为一年(20xx年7月10号起至20xx年7月10号终止),租房合同协议书。

  2. 租房押金费计人民币100元(待房屋到期日,甲方经查看房屋物品无损后退还乙方的全部押金100元)。

  3. 租房费计人民币1800元一年,分三期支付清,7月10号付400元,9月10号付600元,春节后付800元。

  4. 乙方在租住期间,水、电费应随市场价结算,水费应按每月—元/吨,电费应按每月—元/度,协议书《租房合同协议书》。

  5. 乙方在租住房屋期间必须维护好甲方的房屋及配置件完整无损,如有损坏应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6. 乙方应制定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及财物,注意自己身体的安全。如有遗失贵重物品和财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乙方在租住房屋期间,甲方不得在没经乙方许可下用备用钥匙开启门锁进入房屋,以免造成矛盾。

  8.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如属于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经济损失。

  9. 乙方在协议期满时,应当提前30日以面告形式通知甲方续签协议或终止协议。

  10. 本协议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房东): 乙方(租房人):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______(区、县)________;门牌号为____。

  2、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七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租房合同 篇8

  核心内容:租房时是否一定要交押金?大部分租房者在租房时都有被要求要交押金,但是很多人对押金的性质并不了解,影响到其利益的维护。

  一、什么是租房押金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与房东双方约定,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

  2、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非法转卖,及水电费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后会有相应的发票。

  3、其中要寻找正规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全国连锁的那种中介公司,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租房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4、除租房合同另有约定外,租客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5、因房东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房东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租客必须在接到房东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6、因房东原因导致租客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房东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租客,且租客有权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二、是否一定要交租房押金

  一般来说租房押金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押金法律并未规定其性质,是由民间因应交易上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是属于要物合同,要有金钱的实际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这种法律未规定但已为一般人所约定俗成的租赁交易形态,因为房东可担保房子不会被房客给损坏,从押金中求偿,也可以担保租金之按时给付,所以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相当常见。

  知识延伸:租房押金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1、关于租房押金问题

  2、租房押金一般是依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约定,实际操作中押两个月房租居多。

  3、需要慎重审查中介方是否有合法授权,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交租房押金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是法律的专门规定。在实践中由于租房租金可以有效的保护房东的利益,所以已交租房押金已成为普遍现象。而对于租房者来说,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一定要在租房合同中对押金相关细节规定清楚,如果不明白要及时咨询律师,否则在后期可能拿不回来押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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