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大学生实习报告范文汇总5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大学生实习报告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1
很荣幸我们XX级药学与经营管理的全体学生于20xx年来到郑州市xx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来实习,有幸的成为了该公司的实习生,回顾这二个月的实习,我们在店长和中药的老师傅支持和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店长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此对店长和各位中药老师傅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九州通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给了我们一个展示的机会。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和学习,明白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同时了解了连锁药店的大概部门,有采购部,防损部,营运部,行政部,财务部,信息服务部,人事部。而营运部其下又分为各个连锁分店,而分店主要由店长,营业员和收银员,理货员组成。现将二个月的实习报告 总结如下:
一、实习的时间和人数的安排
首先在不打乱正常的营运工作的情况下,总部把我们全体三十六位学生分在了十三个店里学习和工作,实习时间从20xx。xx。xx至20xx。xx。xx。同时在时间上使用的是二班倒的工作制度,这样既保持了时间的合理分配,也使我们能够慢慢适应工作的环境,同时也让我们更好的有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去讨论。
二、实习阶段的认识和学习
在刚刚开始工作的几天里。尽快的适应了这里的工作环境,慢慢的融入了这个集体里,在店长的关怀下,真的学习了店里的各个工作制度要求和任务,明白了每位工作员的任务和责任以及他们的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以丰富了自己的经验。在此期间主要学习了首先是认识药,了解药的分类,用途和拿药。虽然药品的种类很多,但是药品的摆放时按类别来的,先是注射液,胶囊,片剂,滴丸等的分类,再再次基础上分别按抗生素,心血管,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外用,非处方药,计生,医药器材,其他分类。当然取药拿药是最简单也是最重要的一门技术了。在拿药的时候,对不同的年龄,性别和不同程度的人,药的拿取是不同的,特别是小孩和孕妇的用药要特别小心,谨慎。其次在拿药取药的时候,药用礼貌的'的态度去接受患者的咨询,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同时向患者详细讲解药品的性质,功能,用途和用法及注意事项,同时也要尊重患者的主观意见。不同得药陈列的位置,环境不一样。但是有些药品是不同的。比如有些药品适合在一定的温度下,才能保鲜,这类药品就必须放在温度和湿度调好的冰箱里。还有易挥发的药品不能和其他药品放在一起。最重要的是毛利率高的,利润高的药品须放在货架的黄金位置。最后还必须每天给药品保持清洁。使我们锻炼了耐性,认识到了做任何工作都要认真,负责,细心,处理好每一次的营业,了解在药店中每一个职业与药店之间联系的重要性。
三、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认识
通过这二个星期的学习,不仅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而且还丰富我们的阅历和积累经验。但是还是使我们认识到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还很欠缺,所以在工作中不能掉以倾心,要更加投入,不断的努力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而且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才能更好的让我们了解知识,更好的把知识带到现实中,服务大众。而且我们在实习过程中,也是上班的一员,要遵循药店的各项制度规章,不能向在学校里一样。在店里做事情要有所顾虑,你能随心所欲,重要的是秉持一种学习,认真的态度。同时工作不仅需要熟练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还要高尚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最后明白了连锁药房和医院的药房不同,医院的药房的**只需要**处方发药,而我们连锁药房的顾客大多是对药品认识较少的非专业人士,所以在拿药和取药的时候,要小心,慎重,对每一位顾客负责。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2
一:实习目的:
为了更好的适应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在本学期14—18周的周五上午,由学校安排在实习计算机试进行物流上机实操。在这期间里我们可以通过使用物流管理软件来学习、掌握整个物流管理作业的基本环节及流程。这让我们学到了物流管理作业流程的新知识,让我们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要求:
掌握仓库、库区、库位、收货人、货物、地点、车辆、驾驶员、业务员等基本信息输入操作方法;掌握收入合同与支出合同操作;掌握收获订单制作、查询、打印等操作;掌握库位调整和计量单位、产品等级转换的操作;掌握发货订单的处理;掌握车辆日常管理操作;掌握运输费用结算和仓库费用结算操作等。
三:实习感想:
在没有实习之前,我们仅仅从课本上了解了一些关于物流管理的基本知识,并没有对其有很深印象,至于物流管理作业的基本环节及流程的概念,仅仅是停留在浅显的书本知识。自从上了实习课,我就深刻地认识到物流管理实际上是一门实操行性很大的课程。在实际工作中,它就是实操工作。因此我们必须要好好利用这次实操机会真正掌握物流作业流程的具体操作,扩大我们的知识面和提高我们实际操作能力。
在这次实习中,我学到了仓库、库位、库区基本信息的查询、新增和修改;客户、受货人货物基本信息的查询、新增和修改;收入支出合同受理的流程;库位调整、产品等级转换和计量单位转换等等。理论是实践的基础,但理论的.最终价值是要在实践中体现。从这次实践中,我更深刻地体会了物流管理作业流程的价值及意义,加深了对物流管理的理解。
本以为仅仅是照着书上写的流程一步一步操作下去就行了,谁知实际操作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即使是按部就班,其中还是出现许多问题。由于流程是一步一步来的,所以只要其中错了一步就做不下去。有时因为几个步骤影响了接连几个相关联的流程。就比如在操作到库位分配与预入库清单打印这一系列流程时,在库位分配这边遇到了问题,有可能缺少一些关键数据,就无法做这一流程,就连接下来的一系列关于预入库的流程也无法做下去。可我们并不懂这些流程到底哪里出错,问老师也找不出答案。此时我想,学校应该再配备一个专业的物流管理实操的老师给我们,让我们在实习时遇到的问题可以一一解决,增大我们的实习效果。
四:实习建议:
1,提高学生操作的积极性。因为只是按课本操作流程是比较无聊的,学生可能开始时操作了一会就不想操作了。
2,安排一个专业的物流管理实习老师,解决我们在实习中遇到的所有难题。
五:总结
虽然在实习中遇到了一些小问题,但并影响这次实习的效果。毋庸置疑的是,我学到不仅仅是仓库新增、查询和收入合同受理等等这么简单。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3
一、实习目的、要求:
通过两个月的实岗操作,明确客服代表这一工作岗位的岗位职责,掌握客服这一工作岗位的基本技能;增强自身与客户沟通交流的能力;了解公司运作的基本模式、公司运营的基本环境、感知公司企业文化、体验真切上班生活;培养一种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适应工作时的基本作息制度;为今后正式工作打下基础。
二、实习主要内容:
1、接听顺丰速运公司4008 111 111 客服热线中1号键接单和咨询业务;
2、受理新客服下单业务,为新客服建立详尽的系统信息:具体的发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同时通过系统匹配合适业务员,尽快上门收取客户快件;
3、通过电话与老客户核对发件地址、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同时,安排地区同事尽快收取客户快件;
4、受理客户催收快件、取消发件等业务,帮助客户解决发件环节上的一系列问题;
5、解答客户有关公司业务上的一系列疑问或是客户的咨询,如:有关运价、可收送范围、收送的时效等;
6、积极参加公司早晚班会议,了解当日公司最新业务知识;参与公司有关的新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参与与公司员工及领导的沟通活动等。
三、实习总结(可另附报告):
实习单位简介:
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总部位于深圳,是国内领先、高速成长的物流速运企业。主要经营国内快递业务。十五年来,顺丰速运以成为“最值得信赖和尊重的中国速运公司”为发展目标,不断引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技术、营运和管理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创建先进的'实物流和信息流双重网络,实现了对快件的全程监控和自动化管理,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速运服务。
成都呼叫中心(四川顺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属顺丰速运(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承接华中、华北话务集中呼叫业务,工作职能为:接单、查询及受理投诉等内容。中心于20xx年底开始筹建,20xx年3月24日正式运营,每月均有一至两批客服人员新入职。到现在已经达到三百人以上的规模,其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管理,已让其成为国内呼叫行业中的佼佼者。
实习过程的简单回顾:
20xx年的暑假两个月时间我与本学院其他几位同学共同参加了四川顺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暑期实习活动。通过两个月的实习生活,深切的体会到了工作生活与生活的不同之处。虽然是一份实习工作,但也算得上是自己人生中的第一份正式性的工作。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的一系列情景仍旧历历在目。
首先是我和其他几位同学在六月底的公司面试中获得了参加此次公司实习的机会,虽然,当时并不知道客服代表具体是个什么岗位,但是还是怀揣着一份期待和惊喜,毕竟是自己通过面试获得的第一份工作。接下来,与收到录用通知的同学一起于6月29日一同去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天府新谷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参观和面谈。当大家知道,所谓的客服工作就是接电话、受理客户问题的时候,都显得有些失落。但后来,除了几位同学有特殊原因没能参加实习外,其余同学都参加了公司的实习工作。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4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5
转眼间,又到了一年的暑假,本来已是离别家乡多时,加之校园非繁华热闹之地(隐晦之修辞,望懂之),本可在家好好享受,寻一众狐朋狗友出来吃喝玩乐,胡天酒地一番,谁知每天如此日子于小弟此类人实在过头,于是在父母半是强迫,自己半是自愿的状况下,决定前往实习。多番周折后,终寻得本地人民法院,无条件下义务当其实习生。二十天的社会实践实习生涯,就此开启。
首先略为介绍一下本地法院,也就是区法院的大致概况。因为是基层法院,且涉及事务众多,因此除了必须的刑事庭、行政庭外,民事庭分为四庭各司其职,分别处理民事侵权、债权纠纷、地产类纠纷和破产类案件,此外还有四个镇一级的基层法院处理基层事务,另外法警、执行等更为实务且必须的部门就在此表过了。
小弟当天一身轻装,首入门便感到门卫森严,看比邻之公安局有门卫把守相同,法院竟然门口也有门卫把守着,暗想当事人进出岂不麻烦?一问之下,原来法院对面还有个立案庭,专门接待当事人和代理人。联想近年一则当事人砍杀法官的新闻,便对此等安保级别恍然大悟了。再留心一看,对面应运而生了大量的律师事务所,看来此处还真是法律人集体出没的弹丸之地。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此处地处本区的旧发展区域,属于老城区了,区政府和大部分的职能部门都搬入位于新区的新办公大楼了,令人纳闷的就是堂堂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公安局竟然迟迟未搬走,仍留守在略显残破的旧城区。看此处川流不息,人头涌涌,出没的除了老人家和法律人外,其他多是“新花都人”了,实在让人疑惑。
未及细想,在阿姨(保密起见,不透露姓名,以下出现人物均为简称或统称)的带领下,来到了法工办,迎接我的`是一plmm,(真实姓名如今亦未记起,不是不想透露)。此mm斯文得体,取一厚本予吾,令吾写上大名、学校等信息之。吾边写边略为观察其他实习生信息,顿感大为自豪,皆因放眼望之多是四流院校,令吾此三流学校学生顿感安慰及自豪之情。及后等候片刻,mm把盖上钢印之实习证赋吾,告之凭此便可免去门卫询问之不便。吾万分感激,此时突然闪出一六尺长人,三十岁上下,中等身材,有发福倾向,未自报家门便拉着我往外走。在行走期间,我细心观察我的实习证,终发现原来自己被分配到了民n庭。民n庭,就是民事诉讼第n庭的简称,接下来的20天,孤需待之地也。
中等男把我带进了民n庭四号办公室,一眼望去共五人次,各人均在办公桌上抬头瞄了我一眼便又埋头回去成堆的卷宗当中,除了r姐。r姐向我介绍了办公室各人,还有同为民n庭其他办公室的其他人。瞬间信息爆炸,芥末多名字让寡人如何记得住。兜了一圈回来,回到我的临时座位,定了定精,看看旁边那位帅哥,帅哥也正含情脉脉地看着我,终于……他说:“你好,我叫hrg(以下称h君)啊,我也是在这里实习的呀,我系广大的呀,多多指教。”我就“哦”的回应了一下,然后也稍微自我介绍了一番,然后就是短暂的沉默。这时候,x哥,也就是带我上来的那位中等男,开口叫h君教我做事,我马上就来了精神,开始听如何做我实习的第一件大事。孰料到,这是我实习的第一件大事,也是唯一的一件大事,那就是……装订卷宗!装订卷宗诚然是件大事,诸位切勿轻视之。细想若没有装订归档,这凌乱的案件资料岂不无家可归老无所依?其实总结起来,除了此一重大深刻的意义外,个人还领悟到了两项裨益:
1、装订归档是项繁杂的手工活,可以锻炼手工。装订工作首先要按照目录页上的顺序把一大堆繁琐的案件资料排列好,然后还要打印出此案的封面,然后对齐,拿强大的冲击钻钻出三个骇人的大孔,然后拿雪白雪白的绳子绑好这沓案宗,然后蘸上类似浆糊的胶水,封好。你以为这就结束了吗?当然没那么简单。还需要拿打码机给案宗打码,然后在目录页上写上相关信息,还要盖上书记员的大章,再写好案宗盒子的封面,如此才叫完成装订。如此繁复,你说还会得老人痴呆症吗?想得都难啊!
2、装订的第一步就是排序,排序期间可以先浏览尽各项案件资料,也顺带了解了一下民事诉讼法了。如此一来,还算专业对口工作了。
总的来说,这次的实习让我获益良多,让我对法学和法律实务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让我对未来的学习充满了兴趣和信心,以后我要多加努力,多加留心进入法院工作的信息,对剩下的大学生活进行合理积极的规划,为成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官而努力奋斗。我是法律人,我自豪!我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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