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大学生学生实习报告四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大学生学生实习报告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学生实习报告 篇1
由于该公司需要在很短时间内对****年一年的帐目进行整体整理和核实,所以这次实习工作具有一定局限性,它容不得我们去多学一些东西,具有很强的任务性。我们兄弟姐妹六个人每人一台电脑,每人对着各自所分得的月的帐本(每人大概三十本),从早晨八点一直工作到晚上九点,中间只有两个小时的吃午饭和晚饭的时间。这项工作需要我们根据帐本中的分类记录,将其各笔业务进行分类分人整理到电脑上去,例如:某某,身份证号:3xxx,家庭住址:xx区xx办事处xx村,所购材料:废钢/废铁,数量:xx,单价:xx,价格:xx。
在入帐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把帐本中存在的业务准确记入电脑中,还需要通过自己对帐本的整理,核实帐本记录的准确性,看金额是否有出入。整个工作期间,公司老板给予我们很好的待遇,午饭和晚饭均由公司人员安排在饭店吃饭,而且给予我们的工作环境也很优越,每天都开着空调,用音响放着我们喜欢的歌等等,这一切表面的待遇让我们感觉很舒服,可是由于电脑的强辐射和固定的工作姿势,使得我们的身体具有一定反应,但是为了完成任务,我们坚持了下来,毕竟答应人家按时完成任务。
实习结果:
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在期限的最后一刻终于完成了任务,结果我们几个有吐的,有头疼几天的,这是其次,当我们知道由于我们的认真,使公司查出了一千多万的错帐时,我们非常高兴,因为这是我们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
实习中的体会:
(一)会计工作一定要认真。
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会计工作要面对的往往是比较烦琐的数,很多数相差是微乎其微,只要一不留神就会登记错误。从做帐的会计人员角度看,需要仔仔细细把收据等单据对清楚,把所有单据一张不错的按类分开,认真检查看有无遗漏后,无则按照时间的顺序装订起来,有则改正后再装订,争取一次成功。而从我们把帐簿转入微机及检查的角度来看,我们既要讲究速度,又要讲究准确率。我们需要把帐簿中的每一项记录,一项不漏的登记到电脑上,并且保证登记的数一个不错,每登记一天的所有经济业务,就要进行依次统计,从而与帐簿中的总帐进行校对,看是否有不同,如果存在差错,就要把本天帐目全部重新校对,以查出到底是是帐簿存在错误还是我们登记到电脑中的帐目存在错误,从而将存在的错误进行更正,如果没有错误则可以继续登记。总之在记帐过程中,每前进一步都要认真仔细,否则一个小数点就可能会带来致命错误。
(二)赚钱没那么容易,每赚一分钱都要付出一分的劳动。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知识是目的之一,其次赚钱也是我们的主要动力之一。在本次实习也算是工作中,我们在不知道工作量及其困难程度下,与老板协议每登记一本帐册,就付给我们七元钱,通过对帐册本数的计算,我们心中一阵欢欣,觉得可以好好赚一笔小钱。可是在后来工作两天之后,我们发现这项工作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容易,钱更是没有那么容易赚。首先此次工作就存在时间紧迫性,根据我们第一天完成的工作量我们发先很有可能完不成任务,于是我们只能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工作力度,每天都由早晨八点工作到晚上九点,除了午饭和晚饭时间,足足有十一个小时,而且这十一个小时中每个人都在紧张的工作着,没有一个人可以放松的,因为一旦放松一小会,会使倦意涌来,从而降低了工作效率,导致不能完成当天的任务,同时,我也想尽办法借到一台电脑,找来几个朋友帮忙。就算这样,我们工作到最后一天,因为电脑辐射和强大的工作量,我们还是有吐的,有头疼的等等。当我们最后完成任务的时候,终于体会到胜利的喜悦,终于可以放松了,也终于发出这样的感叹:钱,真不是那么好赚的!
(三)要学会应对突发事件,果断采取措施,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且能按时完成任务。
刚工作两天,一位伙伴因为家里有很重要的.事情短时间内有可能不能正常工作,甚至直接不能来,眼看工作还有一大堆,我们为以防万一,我立即找来一好友顶替那位同学的工作,虽然这位好友还需要适应,速度可能也没之前那位伙伴快,但是有人干着总比没有人强,这只是我们最初的想法,没想到这最简单的想法却对我们起了关键作用。后来经过计算,如果当时没有果断的请朋友过来帮忙,我们有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要拖延半天时间!尽管那位有事不能来的伙伴只有不到一天的时间没能来,但是这段时间的工作任务绝对是举足轻重的,说小了可能耽误我们的进程,说严重了可能直接导致我们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所以我们要慎重对待自己工作时身边的每一个变化细节,对于突发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以保证完成任务。
(四)学会在双方互利的基础上,为自己争取的利益。
此次实习活动,也算是半打工,工资在我们去工作前,已经由我们几个的代表谈好,但是那是在我们都不知道工作量和强度的情况下定的,工作一两天之后,我们便知道了其中的困难,但是由于我们经历的这种事关金钱利益的事情比较少,又觉得伙伴里有认识老板的,所以也就先忍了,不好意思提涨工资的事情,但是工作到第四天之后,我们终于受不了了,关键是我们发现我们占有“谈判”优势,该公司急于向上级报帐,如果这个时候我们罢工不干了,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再去找他人,而且我们已经做好的帐根本不可能给他们留下,另外,像我们这样的公司领导认识且放心,又能找到这么多人和电脑帮忙的并不多,那些专业会计根本不可能做这种琐事,所以经过我们商讨,最后决定和老板谈一谈涨点工资,争取最少涨到十元钱一本帐,没想到很轻松,老板一口答应了!从中,我们才意识到,只要价格合理,在情理之中,受益最大的永远是公司老板,对于流动资金几千万的大公司,根本不可能去计较这些小钱,况且他还迫在眉睫的等待我们完工,具备这么多优势,刚开始我们竟然不好意思开口!现在想来觉得很好笑,现在这个社会就是这么现实,只要对自己有利益,我们就应该去努力争取,当然这是在不违背道义的基础之上。
跳出实习本身谈体会:
这次实习活动,是由我和我五个好哥们一起参与并完成的,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这可能是一生中最后一次并肩奋斗的机会,当然第一次也就是高考了,而对于工作来说,这可能是唯一一次机会。我的几个哥们,通常在暑假里都是几个人聚在一起玩游戏,一起过关闯关争得属于他们快乐的,而这一次,为了帮哥们的忙,当然学习和赚钱也是其中一部分原因,他们竟然愿意一星期的时间待在一件房间里,天天对着豪无生机和画面的电脑,输着一个个令人心烦的数,我知道这叫并肩奋斗,也叫友谊的见证。在实习过程中,我们有过期盼,有过争执,也想过放弃,想过胜利后拿到属于自己那份工资时的激动,但是我们坚持了,互相鼓励了,当然少不了互相嘲损,体会到了并肩奋斗的快乐,那是一种无法形容的心情,更是一种无可替代的经历。在任务完成后,我们一起呐喊了,一起疯狂了,一起合影了,也一起回味了!不管怎么说,这次的经历对我们太珍贵了,学到的东西也太多了!相信我们都会把它当作一笔财富,好好的珍藏起来,对于我们以后工作,也是一个不小的帮助!
大学生学生实习报告 篇2
我要去电视台实习了,这对我来说真的是很令人激动的事情,和我一起还有很多同学,我们要一起实习,一起生活了。中央电视台,在我心中有着崇高的地位,毕竟是国家电视台,我的梦想竟然可以有机会实现,我怎么能够不兴奋呢。
在我们准备好了以后,我们就踏上了路途,来到北京入住客房以后,我们就开始实行了。
这次在央视实习并不像当初想像的那么神秘,倒是很特别,相对起一般的实习,因为我们所在的是一个特别节目小组,不仅办公是在台外面(连中央台都没进到连主持人也是最后才看到都让那些对我在央视实习充满了好奇的同学很失望),那个作为我们论坛办公的910客房随着我们节目的结束也恢复了它客房的本质,而且我们作为实习生的生命也是随着这个节目的结束而结束。
说是实习生,真的还不如说我们是临时招来的志愿者。我不知道这样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有意义还是没有意义,好像我们同这个节目一同存在,又好像我们的生命力就这么短。
这也是为什么那天节目直播完的时候站在钓鱼台演播厅门口我有点失落的原因,不是伤感,而是觉得突然我们就好像没有了存在的意义,突然那些共同工作的人就从此消失,突然我们就什么都不是了。我不知道老师会不会记得我们,我不知道这段时间的表现能不能有什么回报。如果从功利的`角度来说,我真的觉得自己表现欠佳,没有从中获得什么可持续性发展,甚至连个名分都没有混到。
但有个词叫什么来着,冷暖自知?其中有些东西体会到了就是收获,即使在别人看来你可能什么都没有得到,你甚至失去了机会。
这里是个不太人性化的地方,过去在一家晚报实习,我亲切地称呼我的老师为”姐姐”,姐姐也亲切地叫我xinxin,平时有什么都会想着带上我有好处也想着分给我;而在这里只有”老师”和”小王”,只有帮忙做事没有其它,当然,这些都是正常的,但有些利益上的东西真的是让我无法适应的,并且甚至都没有发觉那些关系。
起初总把自己放在一个很低的位置,实习生就是打杂的,有活干是我的荣幸。于是每当叫我干点啥我都很高兴自己终于有事干了,可是后来发现不是这么简单。事情当然能做就做,可是不应该像傻子一样高兴,自己应该明白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必做的。
我当然不能怪别人没发现我的优点,只能怪自己没有让别人知道我的价值。你要在需要你的地方有用起来,最快的方法就是告诉别人。有些价值观没有对与错,只有适不适用。在工作上,只有遵照表现主义。你可以从实习中得出你喜不喜欢以后要不要继续的结论,但如果你身在其中,就要遵照它的原则。
有些东西你较汁了会被认为是麻烦是多此一举,有些东西你放松了会被认为是态度不认真了。但是不管你委不委屈, 只有你拿捏得准不准,没有人告诉你, 只有你自己明不明白中间的尺度。你拿捏得好了说明你做事已经游刃有余可以放心把事情交给你了;你拿捏得不好,对不起不管你是不是出于好的出发点都是不对的都是没有进步的都是没用的。
老师说得对,到了这里就要把自己当成是这的一份子,要完全地投入这份工作,摸清楚每个环节。自己知道有哪些是可以做的而不用等老师来安排。因为这是一个特别节目组,需要在最快的时间内进入这个事情。
我很感激老师能抽空对我说这番话。这种状态在最后冲刺那几天我有了感觉,但可惜我的感觉因为这个特别节目的结束而嘎然而止。我向来都是很慢热的人,一个机会主义者。我有很明显的优缺点,但可惜我不表现出来,我怕表现出我缺点的同时却更加掩藏了自己的优势。
我可以总结的只有两点,投入与表现。你要先把自己当做总导演把每一个环节都搞清楚,使自己能够完成任何一项任务,因为你所知道的会被当做是理所当然的,而你不知道的只能是你无所谓的,但理所当然得多了你的存在也就理所当然了,不知道得多了你的存在就显然是无所谓的了。然后在理所当然上表现出你最擅长的东西,使自己显得不仅有理并且有特殊价值。
这一次实习本来是在极度兴奋中去的,可是却败兴而归,没有学到什么东西,只能说是浪费了很多不该浪费的时间,我很感到失败。不过我知道了,想要一步成为有头脸的任务是很难的,连大门都不让进,对人来说简直是耻辱,可是我只能默默接受了。
在以后的实习中,我一定会摸清事实情况以后,才会去实习,不要像这一次,时间、金钱都花了不少,结果什么都没学到,这对我来说是个教训,我以后会不犯这种错误的,我会努力的!
大学生学生实习报告 篇3
回想这一段时间的实习,在磨砺自己的同时,我对自己的能力有了更深的了解,使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充分地结合起来。我深切意识到,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不要以单纯的想法去理解和认识社会,只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及的,而是要步入社会,进行深入地探索。在学校学会更多得书面知识,在实践中好好利用知识进行运作。接触、了解社会,从实践中检验自我。
20xx/ 20xx学年第二学期我们工程管理专业学习了工程测量课程,并于20xx年6月1日开始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工程测量实习,地点在学校十三号教学楼,内容是测量十三号教学楼以及四周的地物地貌测量,绘图,放样。这次实习的内容是对工程测量知识的实践化,实习的要求是让每个同学都对工程测量的实际操作能够达到基本掌握的程度。这次实习与以前的课堂实习相比,时间更加集中、内容更加广泛、程序更加系统,完全从控制测量生产实际出发,加深对书本知识的进一步理解、掌握与综合应用,是培养我们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工作能力、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素质。也是一次具体的、生动的、全面的技术实践活动。
实习的第一天,由贺跃光教授给我们做了实习的动员大会。在动员会上,贺教授强调了本次实习的重要性,因为我们是工程管理专业,在专业要求上我们要通过工程测量实习的过程,认真对待怎样从选点,到实测再到碎部控制,最后到放样等等,做到能够看得懂工程图纸并会基本的测绘,以便更好的'掌控施工过程。 贺教授还给大家分析了十三号教学楼地理条件较复杂及建筑物密集等因素给本次实习带来的困难。并鼓励同学们努力克服困难,努力完成本次实习。还讲解了仪器操作、搬迁中的注意事项,并要求在实习期间自行保管实习备品。本次实习中需要用到的仪器主要有水准仪、水准尺、脚架、经纬仪,以及全站仪。当天我们就正式开始了室外的测量工作。
在这里得感谢和我同组的赵健,张瑶,邓强,熊子才。测量工作的成功完成和大家的密切合作分不开。还要感谢贺跃光教授,他在我们实习过程中提供了宝贵的指导意见,以及研究生小吴老师。
实习目的:
(1)巩固课堂教学知识,加深对控制测量学的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够用有关理论指导作业实践,重点掌握内业外业,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对控制测量学的基本内容得到一次实际应用,使所学知识进一步巩固、深化。
(2)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三、四等控制测量,角度测量包括水平角,竖直角。高程测量,虽不测量等等的作业程序及施测方法。掌握角度计算,坐标计算,导线计算等。
(3)掌握用测量平差理论处理控制测量成果的基本技能。
(4)掌握熟悉正经-反经折中法。
(5)通过完成控制测量实际任务的锻炼,提高独立从事测绘工作、施工放样工作的能力,以及组织与管理能力,培养良好的品质和职业道德。
(6)熟悉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的工作原理。
实习内容:
实习内容要求我们每组测绘 mm,1:500比例尺地形图一幅,测绘目标伟学校第十三号教学楼以及周边的地物地貌,并在制定范围内采集数据绘制等高线。根据k1点的坐标,高程以及k1-k6的方位角,通过角度测量,算出k2—k6点各点的方位角。通过水准测量,算出各控制点的高程,全站仪测出个控制点间的距离。
然后在各控制点进行碎部测量。得到原始数据算出各被测点的高程,坐标并在图上画出。通过这些测点绘制图纸。特别要提到的是在k4点进行碎部是,由于控制范围较广,地形地物较为丰富,必须加上k7,k8两个控制点才能清楚地测得所需的数据。
实习心得:
20xx年6月1日早上8点由贺老师给我们做了工程测量实习动员大会,我们工程管理专业的同学在在贺老师的带领下来到学校十三号教学楼进行为期两周的工程测量实习。我们班共有32人,分6个小组。赵健,张瑶,邓强,熊子才和我是第一小组。
现在,为期两周的实习已经结束了,通过这次实习,让我深刻的明白了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由于是在夏季,又加上这些天刚好赶上高温天气,烈日当头,但在实习过程中,同学们都表现出了较高的工作热情和协作精神。不畏酷暑,甚至废寝忘食。白天测数据,晚上加紧描点等。密切合作,互相互学。很认真地进行了测绘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实习任务。
通过测量实习,也有一些心得体会。首先测量学是一项精确的工作,通过在学习工程测量这一门课程的过程中,使我在脑海中形成了一个基本的、理论的测量学轮廓,而实习的目的,就在于要将这些理论与实际工程联系起来。测量学是研究地球的形状和大小以及地面点位的科学,从本质上讲,测量学主要完成的任务就是确定地面目标在三维空间的位置以及随时间的变化。在信息社会里,测量学的作用日益重要,测量成果做为地球信息系统的基础,提供了最基本的空间位置信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各种专题的和专业的地理信息系统,均迫切要求建立具有统一标准,可共享的测量数据库和测量成果信息系统。因此测量成为获取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最可靠,最准确的手段。测量学的分类有很多种,如普通测量学、大地测量学、摄影测量学、工程测量学。作为建筑工程系的学生,我们要学习测量的各个方面。测绘学基础就是这些专业知识的基础。
大学生学生实习报告 篇4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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