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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十分的重要,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1
一、实践活动简介
本次实践活动是由学校团委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项目,时间为一个月。我们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前往当地法院、检察院等法律机构参与实践,了解法院工作和法律实务,并开展法律普及宣传活动。
二、实践过程
在实践过程中,我和同学们首先参观了当地法院,了解了法院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我们还有幸观摩了一场法庭审理,亲身感受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处理案件的严谨和认真态度。在实践中,我们还参与了一些庭审观摩和法律调研工作,通过访谈、采访等方式深入了解了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
除了在法律机构的实践,我们还开展了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包括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知识宣传手册等。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向社会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了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增强了社会的法制观念。
三、实践收获
通过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我受益良多。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实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在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交流中,我了解到了他们的职业精神和责任感,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工作者的辛勤与付出。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我提升了自己的口才和组织能力,也增进了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能力。
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我收获满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实践感想
通过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专业学生的责任和使命。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为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治作出积极贡献。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不断锻炼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以上就是我的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谢谢!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2
一、新闻专业主义的内涵
新闻专业主义是西方一种主导性的新闻职业意识形态,其伴随着美国独立报刊的发展,在新闻工作职业化的过程中逐步建构而成。其整合了三个领域的理念:新闻传媒的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新闻从业者的行为准则。在新闻专业主义理念中,传媒是社会的公器,新闻工作必须服务于公众利益,而非仅仅服务于任何政治或经济利益集团;新闻从业者是社会的观察者、事实的报道者,而不是某一利益集团的宣传员;新闻从业者是信息流通的“把关人”,而非政治、经济利益冲突的参与者或鼓动者;新闻从业者以实证科学的理性标准评判事实的真伪,服从于事实这一最高权威,而不是臣服于任何政治权力或经济势力;新闻从业者受制于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专业规范,接受专业社区的自律,而不接受在此之外的任何权力或权威的控制。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后,新闻界便又兴起了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实践与探讨。在新闻教育和改革过程中,专业主义理念与实践成为重构媒介和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角色、功能、改变新闻从业者群体结构的重要象征资源,具有解放的作用。而在实践层面,“中国新闻界呈现出‘政治家办报、企业家办报和专业主义办报交错’的局面”,诸如《南方周末》、《财经》、央视的《新闻调查》栏目等秉承社会责任感,以服务公众为目标,恪守独立、理性与平衡,被视作实践新闻专业主义追求的媒体代表。
二、新闻专业主义的困境
秉承新闻专业主义的媒体,如同传播学者詹姆斯·凯瑞所言,作为社会守望者,代表公众利益,应从纷繁复杂的观点中搜寻专业知识告知普通公众。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在于对新闻客观性的信念,相信可以从非党派、非团体的立场准确报道新闻事实。然而,新闻业置身于政治、经济等权力网络中,在权力与商业两大主要逻辑的控制下,其专业主义理念面临着现实的诸多困境。
首先,权力逻辑影响到新闻从业者与传媒生产的所有环节,不仅从宏观上影响媒体属性、媒体议程设置等,媒体对权力的舆论监督也常会遭遇源自被监督权力方所制造的种种阻碍,诸如暴力抗拒、打击报复等。以20xx年广西南丹矿区特大事故报道为例,被刁难的《人民日报》记者与强行曝光的胶卷反映出被监督者对于舆论监督的阻抗。
而商业逻辑的钳制,体现在媒体被视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客户具有两重性,一个是新闻产品的消费者即受众,另一个是广告商。这两者都能制约新闻生产。
一方面,为了追逐商业化利益,媒体定位上将社会主流人群设置为目标读者和发行对象,讨好都市中的专业和商业阶级,内容制作上也会相应作主动调整。在市场化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中国媒体行业,可以看到媒体受制于商业资本逻辑而导致其传媒公共性受到侵蚀。具体表现在:新闻传播目标受众结构上,媒体将目光是聚焦于政、商、市民群体,而农民、工人等弱势群体被忽略;在内容制作上,新闻低俗化、娱乐化,甚至是策划新闻事件的现象大行其道。
另一方面,自媒体推向市场化运作后,在盈利模式上以广告为主要收入来源,广告商某种程度上左右了媒体的运作。随着竞争压力增大,有些媒体广告数量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甚至超过了其所提供的新闻内容的比重,且广告内容上也缺乏底线把控,出现了庸俗广告、虚假广告等现象。从这次《南方都市报》整版刊登有关“小三”商业炒作广告,可见商业资本逻辑对媒体的影响。
《南方都市报》创刊于1997年,被视作是坚持新闻专业主义操作理念的先驱媒体之一。在业务管理上,其对采编人员提出了新闻专业主义操作的理念要求与严格标准,采取调查员制度。20xx年建立的南都新闻奖学金,如其章程所言,旨在鼓励与嘉奖“怀揣新闻理想、秉持专业精神,并积极赋予传媒实践”的高校学子。在其发展历程中有许多体现传媒责任感、树立舆论旗帜的标志性事件,如20xx年重力出击质问收容制度;20xx年策划了不仅在深圳也在全国影响深远的《深圳,你被抛弃了吗?》,促成并推进了领导与市民关于深圳如何发展的互动。
从该报对某些重要事件的报道以及运作管理等可以一窥其以服务公众为目标的.新闻专业主义实践,这也是其一直以来比较受社会关注和尊重,被视作是一家有责任、有担待的媒体的原因之一。而这次刊发广告中所传播的价值观明显违背社会良好风俗,已然触及人们对于媒体伦理道德的底线。
面对新媒体的冲击,我国报业、尤其是都市报遭遇重大危机。20xx年,报业成为唯一一家广告收入下滑的传统媒体,而其最大的替代性竞争对手——互联网广告则发展迅猛,报纸业态转型生存压力凸显。但是一份以市民为目标群体、以服务公众为口号的都市报的经营如果没有坚守底线,与资本走得太近,忽视社会效应,就会损害自身的公信力。媒体作为影响广泛的社会公器,理应秉承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加强、突出和强调社会责任意识,倡导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三、如何坚守新闻专业主义
我周的新闻传媒初涉市场经济时,“没有作为职业或专业精神的熏陶,在各方面都显现出缺乏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尽管有些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理念,但是,党管媒体体制下被推向市场的媒体,在没有建立职业行业伦理、商业纪律、公平竞争、公民参与规范等的情况下,其市场化竞争是瘸腿的。不仅有权力逻辑对媒体的宣传与意识形态控制,商业逻辑更使得新闻媒体的公共性被商品性所遮蔽,新闻专业主义在中国新闻的实践是“碎片和局域的呈现”。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3
大学的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相结合,在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将理论深化;暑期与平时的关系,以暑期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内容与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4
第二次来到XX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广州的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广州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5
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实习时间: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1月20日
实习地点: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人民法院
根据博州电大的教学安排,我于2014年10月至11月,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法律实践活动。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指导老师致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按照博州电大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的要求,我到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时间从2014年1月15日,在实习期间我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在实习中使我开阔了视野,并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我的努力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参加了多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亲身经历了真实准确的司法程序,细致地了解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了解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范围。在这实习期间,我还跟随干警捉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讨犯罪的心理、动机,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工作。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
法律其实是一门很高深的科学,它几乎一直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历程。如对于我国最重要的实体法《刑法》。我们每个人都知道刑法是国家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是打击违法犯罪最奇效的工具。再往深处说,可能就之知不深。在我实习中我接触到很多鲜活的案件,强化了我对刑法 1
的更深刻理解,我认为这是我在其他任何地方都学不到的知识。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在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法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体,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时间与平时实践关系,以实习实践为主要的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法学人才。
有一个案件,在2014年8月一个炎热的夏天,张某穿着一身黑色休闲运动服,脚穿一双白运动鞋,带着一付黑墨镜。在一家金里来金银珠宝店门前走来走去,偷窥很久很久了,当认为有机可趁,就在此日的一个中午2点时,他便用早已用最价廉的钱从其它店里购买了几条假项链和珠宝店柜中成列的真项链,然后到了这家金里来银珠宝店,他走到珠宝柜台前要求工作人员拿出两条金项链挑选,然后他趁在店工作人员招呼其他顾客未注意之际,悄悄地将预先装在口袋中的两条假项链偷偷与真项链进行调换后,便说店员说:这不太合意招呼工作人员收回,便想便起身要走,这时店员见这人神色很慌张,眼神很不正常的样子,就觉有问题,这时便对他说请等一下,此时的张某急急忙忙地向外前走,店员看此情况很异常,忙喊抓住这人“他是贼:!张某见事情败露,也无可奈何的,就急忙想逃穿,于是同时就被群众和店内的`保安人员擒获。使张某的阴谋没有得逞。使得金里来金银珠宝店的货物没得到损失。
为此,对张某的这种行为,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一种是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对于张某的犯罪形态也有两种意见。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有人认为是犯罪既遂,有人问我的意见时;我一时也慌了。在电大学习刑法分则时觉得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很大的差异,怎么
一结合具体案例好象都象,一下子拿不准,我觉得自己学得其实是多么肤浅,最后资深得检察官统一了大家的分歧,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犯罪形态为既遂。盗窃罪的最典型特征是“秘密盗窃”,在窃取过程中会伴随很多方式。如“调包”以假换真等。诈骗罪的最典型特征是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 该案张某虽然在手段上有骗的表现,真实的表现形式还是趁被害人不注意,偷偷窃取财物,张某的犯罪形态,很显然张某构成盗窃既遂,盗窃罪的既遂通说为“控制说”只要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为犯罪嫌疑人所控制就是既遂。此案中张某已经秘密窃取的财物装入口袋为自己控制,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控制范围,先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对于其将偷窃的财物投掷向珠宝店工作人员只是反还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其犯罪既遂形态,该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对于这位经验丰富的警察官分析我大为佩服,我发现理论和实践还有很远一段距离的。
在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工作中,我深深感觉到所学的知识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为我走向社会起到了桥梁作用,也是我人生的一点重要经历。
通过法律实践活动和实习,使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法律实践和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
我想向所有为我这次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博乐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表示衷心致谢,感谢你们为我顺利的完成这次实习所做的帮助和努力。是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把我学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6
这个寒假,我走进了刑庭,进行了为期不长的两周的实习。
虽然以前在专业老师的带领下也参加过刑审,但这一次,却是如此真实地深入到庭审的背后,期间,我的实习主要有以下内容:旁听;填写公安卷;发送达回证及判决书;装订档案;打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查阅及复核卷宗。
下面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实习收获及感悟:
一、无论所做的事情轻重缓急,到要做到谨慎细微
我到刑庭的第一天,是跟书记员。由于她所负责的法官的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比较急用,让我也加入了其行列中。其实打这些文书,模版已经拟好了,关键是运用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将犯罪嫌疑人的档案资料填入其中。书记员把需要注意的问题讲述了一遍,如刑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学历、是否有前科、犯罪事实等等,最关键的是刑期了,若稍有松懈,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关乎当事人的切身的人身权利也将因自己的疏忽遭受了损害。本以为这是简单的手脚功夫,但真正做起来时,才发现,必须逐一校对,细致入微,方可保证无错。而且,要真正地做到快、准、狠,还需些时日来训练。
同时,我还发现,刑庭的电脑里面存有很多法律条文以及对应案件的资料,这在法庭是很方便的,真的大大提高了法庭工作的效率。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这个“作战武器”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院工作者人员应该树立的中立地位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
还记得第一次庭审的旁听,是七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其中年纪最小的初中未毕业,而父亲,作为他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竟难过得激动地流下了泪,或许是痛苦又心疼的泪吧。看着泪痕印在他那沧桑的脸上,同情之情立马燃起。他儿子年纪如此的小,肯定是被骗过去的了。然而,当看到法官那义正严辞的方脸时,心中警钟即时敲响,作为法学人员,扶弱之心需有,但追求正义公平更需有一颗中立之心!
三、关于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运用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基本与课本的条件要求符合。并且花都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也早有结论。
然而,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容疏忽的,而且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几件的案件在同时审理宣判,也大大地节省了法院资源,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关于绑架罪的认定
在书上学习时,只是抽象地认为,绑架罪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当然必须考虑的是构成要件。而在实践中,需做到实际的运用。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威胁及其他暴力手段来所取财物就是勒索财物了吗?当然不是。如果只是甲骗取了乙的手机,乙不平,以暴力手段实际控制甲,威胁其返还。这并不构成绑架罪,而为拘禁罪。只有当乙索取超过手机价值以外更多的财物才有可能构成绑架罪。
理论的知识真的需要通过实践的运用,才可以说是属于自己的。
五、关于社会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的认识
在实习过程中,从接触到的案件中,发现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才导致了犯罪。看来依法治国的方针,法律意识入人心的措施还未贯彻得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特别是教育水平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最大。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都是中小学的,还有就是未成年犯罪也越来越成熟,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需要深入思考。就目前而言,普法宣传还需进一步地扩大深入。
实习的时间或许不长,但是却让我接触并初步了解到实际的刑事审判工作及其程序,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巩固了理论知识。同时也由此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希望能够抓紧每一次的社会实践机会,使得学习到的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全面提升专业能力。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7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XX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
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XX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
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8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暑期选择参与社会实践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潮流。本次实践报告将会从实践的背景、实践活动内容、实践感悟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践的背景
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接受了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培训,但是这些理论知识往往离实际生活和社会实践有一定的距离。通过参与暑期社会实践,能够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拓宽视野,提升综合素质。
二、实践活动内容
在本次暑期社会实践中,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主要参与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
1、 司法机关实习:学生有机会深入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实习,参与庭审、调查取证等工作,了解司法实践的实际运作情况。
2、 法律援助: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为有法律咨询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使法律服务覆盖到更多的社会群体。
3、 社区调解:参与社区调解活动,通过调解解决一些小额纠纷和邻里矛盾,培养学生的调解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法律宣传:参与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法律知识手册、举办法律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以上实践活动使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暑期学习到了很多实践性的知识和技能,也收获了不少感悟和体会。
三、实践感悟
通过本次暑期社会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之间的差距,也认识到了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具备更广泛的能力和素质。在实践中,我们不仅要懂得法律,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
在实践中,我们也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和庄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不仅要懂得法律,更要尊重法律,严格遵守法律,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次暑期社会实践不仅让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也使我们更加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希望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能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9
这是我迈入大学校园的第一个暑假,一年的法律专业的学习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门,但法院对我们这些还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来说还是既神秘又好 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家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践,在近一个月的实践过程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找到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践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践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践,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 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践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 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 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 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 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 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
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在实践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践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践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践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 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践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实践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践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 要感;谢我们西湖法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民一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助。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10
一、引言
作为法律专业大学生,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是提升自身能力、拓宽视野、增加社会经验的重要途径。今年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项法律援助项目,深入社区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通过实践锻炼和学习,对法律专业知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感受到了法律服务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二、实践内容
在这次暑期社会实践中,我们团队主要围绕贫困户和弱势群体展开法律援助工作。我们先是在社区举办了一场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向群众介绍了常见的法律常识和权利维护方法。随后,我们开展了一场法律咨询服务,接受前来咨询的人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并给予解答和建议。通过这些活动,我们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了法律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法律帮助。
三、实践收获
通过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我收获了很多。首先是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入。在实践中,我不仅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文,还与实际问题结合,为群众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这让我对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其次是锻炼了我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在与群众交流和与团队成员合作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倾听、表达和协调,这对我的能力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是激发了我对法律事业的热情。通过亲身经历,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给人们带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这让我更加坚定了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决心。
四、实践反思
在实践中,我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首先是对待问题的缺乏耐心和细心。有时在解答咨询问题时,我可能急于求成,导致解答不够全面和细致。其次是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有待提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可能会遇到处理困难或矛盾矛盾的情况,这时需要更加冷静、客观和理性地去思考和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我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认真思考和努力改进。
五、结语
通过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提升了自身的能力,还感受到了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提升自身能力,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希望更多的大学生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不断成长和进步,为社会的发展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11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们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
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 不同的时间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们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我在实践中得到许多的感悟!
在这次实践中,让我们很有感触的一点就人际交往方面, 大家都知道社会上人际交往非常复杂,但是具体多么复杂,我们想也很难说清楚,只有经历了才能了解.才能有深刻的感受,大家为了工作走到一起,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个性,要跟他(她)们处理好关系得需要许多技巧,就看你怎么把握了.我们想说的一点就是,在交际中,既然我们不能改变一些东西,那我们就学着适应它.如果还不行,那就改变一下适应它的方法。让我们在各自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掌握了很多东西,最重要的就是使我们在待人接物、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在这些社会实践中使我们深深体会到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虚心请教他人,而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12
一、实践活动概述
在法律专业的学习过程中,社会实践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次社会实践活动是在某律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律师处理案件、参与法律文件的撰写和法律研究等。
二、实践活动内容
1. 协助律师处理案件
在实践过程中,我有幸能够协助律师处理一些案件,包括起草法律文书、整理案件资料、参与庭审等。通过参与案件处理,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实务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操作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 参与法律文件的撰写
在实践中,我还有机会参与了一些法律文件的撰写工作,如起草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通过亲身参与法律文件的撰写,我更加熟悉了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规范,提高了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3. 法律研究和学习
在实践活动中,我还有机会参与律师事务所的讨论会和研讨会,与律师们一起学习和探讨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通过与律师们的交流和学习,我不仅扩展了自己的法律知识面,还了解了法律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
三、实践活动收获
1. 提升了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我提升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处理案件和撰写法律文件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分析问题、寻找解决方案,也锻炼了自己的应变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 拓展了法律知识面和职业视野
通过参与实践活动,我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还了解了法律实务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这不仅拓展了我的法律知识面,还拓宽了我的职业视野,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实践活动启示
1. 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有效途径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我深刻体会到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有效途径。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2. 学习是持续的过程
在社会实践中,我意识到学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法律行业发展迅速,法律知识更新换代,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适应法律行业的发展需求。
五、总结
通过本次法律专业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不仅提升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拓展了法律知识面和职业视野。实践活动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行业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为我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希望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能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13
今年的7月11日和12日,在xx老师的带领下,我们10级法学班全体同学在xx摆点进行法律咨询活动。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此活动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为人们解答样各类法律疑问的时候,我们会把自己当作他们的咨询律师,把他们当作我们的当事人,这样能使我们更好的锻炼自己。
在这一个咨询活动的过程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这就是此次咨询的意义所在。
本次实践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
因为本次实践的实践性比较强,从实践的前一周开始我们就开始准备次次实践可能要涉及到的理论知识,为此系里领导还特地召集我们10级法学班所有同学举行了一次动员大会,并结合往届的同类实践的经验,知道我们按照各部门法的类别进行分组。在实践的前一两天,老师还安排了班干部们去进行实地准备和展示宣传板,为此次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做足了准备。在此次实践中,我是刑事组的组员,顾名思义,我为群众解答的大多是刑事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行实践活动。
在实践的当天我们才得到消息:老师特地请来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辈们来为我们坐镇,这让我们原本忐忑的心一下子安定了不少。当天早上前来咨询的人并不多,可能是看着一个个前来咨询的人满意而归的笑容,让原本不大在意的人们一下子来了信心,相对于民事组的组员来说我们这一组要清闲得多了,大家在自己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都知道寻求法律的帮助,但对于很对的民事权益,很多人都有不少的疑惑。
第三,总结与评价。
在经过了两天的实践活动结束后,魏老师按照惯例对我们此次的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价。虽然老师对我们在次次实践中的表现给予了肯定,但是我们自己知道,其实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所幸的是,我们不会气馁,我们会继续努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法学是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科技迅猛飞速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会是在长足的发展,法学亦在不断的进步。对于到城南公园进行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在咨询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咨询这个活动,使我自己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活动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说实话,在为期两天的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有钱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感到悲哀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这次的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们已经现场给了他们很明确的答复,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我们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们应铭记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出法律人的价值。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同时亦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信念。
并且,在这两天的法律咨询实践中,我进一步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
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此次实践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增进了学生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也是我们对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加进一步的掌握透彻,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了属于我们的微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作为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着为法律奋斗终身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做出精彩的自己!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14
一、实践背景
法律专业大学生通常在暑期会选择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本次实践以法律专业学生为主体,深入社会实践,了解实践过程中的挑战和收获。
二、实践目的
1、 增强法律专业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
2、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意识;
3、 加深对法律实践工作的认识,提升专业素养。
三、实践过程
本次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参观法院、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机关等法律相关单位,以及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工作。学生们在实践过程中,通过观察、学习、参与,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
1、 参观法院:学生们参观了当地法院,了解了法院的组织结构、职能以及审判流程。通过庭审观摩,学生们深入了解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和挑战。
2、 参观律师事务所:学生们走进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交流,了解律师的实践经验和职业素养。学生们还学习了律师的工作方式和法律服务内容。
3、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学生们积极参与了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如义务劳动、环境保护等。通过亲身参与,学生们体会到了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的重要性。
4、 法律援助工作:学生们还参与了一些法律援助工作,为一些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实际操作,学生们提升了法律服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四、实践收获
1、 拓展视野:通过参与法律实践,学生们拓展了自己的视野,了解了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行业需求。
2、 增强实践能力:学生们通过实践活动,提升了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3、 培养责任感: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工作,学生们培养了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增强了团队合作能力。
4、 提升专业素养:参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参观和交流,学生们提升了法律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实践感悟
在本次法律专业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了法律专业的责任和使命。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法律人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努力奋斗。
通过本次实践活动,我们增强了对法律专业的认识和理解,提升了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为将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15
为解答农民法律疑问,普及法律知识,我们科技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队走进璧山,为当地群众提供义务咨询。
璧山县设立专门的民事咨询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旨在调解村民矛盾,解答法律问题。据记者了解,实践队由法学、思想政治、哲学等多个专业的队员组成,为发挥专业优势,学以致用,帮助农民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队员们于上午10点来到江家口村委会,按计划组成民事咨询服务小组,为前来咨询的村民们解疑答惑。
此次法律咨询、普及活动结合法律宣传资料发放,法律知识调查问卷,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践队员事先查阅大量法律文件,对于侵权责任、城中村改造、土地占用征用、房屋拆迁、土地承包流转等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了解,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援助。
"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而诉讼时效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您若有证据证明您行使了债权,要求对方履行还钱义务或对方曾还了一部分钱,都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若没证据,则以20年为限。"实践队员向一位"债主"耐心地解释道。
活动的`组织者告诉记者:"农村是我国法律普及的薄弱环节,也是重点环节,我们学习的法律知识虽然还有限,但我们可以凭借一定的法学基础,搜集资料为村民提供服务,这也正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宗旨。"
据悉,活动持续了四个多小时,为近百位村民解答法律疑问。实践队不仅提供法律服务,还充当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小助手,调节村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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