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

时间:2022-04-07 16:06:53 施工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施工合同汇总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施工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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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篇1

  建设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按__设计的施工图纸。

  (五)、承包造价:按招标价承包,结算时按摊投施工期的《造价管理与信息》及市场价格。

  二、施工准备

  (一)甲方

  1、年月日前负责做好建筑物施工现场协调工作。

  2、甲方委派为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负责签证,核实工程量及进度报表以及负责甲方应该承担的有关事宜。

  (二)、乙方

  1、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2、乙方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提供工程进度报表以及负责乙方应该承担的有关事宜。

  三、工程期限

  (一)根据施工单位的工期承诺,工程总工期为天(日历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否则必须接期交工。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

  (一)本工程竣工质量按要求为:合格等级。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

  (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凡用于工程(包括特殊情况下由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下式书面通知和甲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派驻代表应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单24小时之内进行检查;

  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送甲方派驻代表和有关部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经甲方、建筑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签证后实施;

  4、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二套。

  (四)乙方应该按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甲方应予积极配合,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其它责任事故由责任人负责。

  五、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施工,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乞改。

  (二)、甲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乙方才予实施。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资料交给甲方,甲方十五天内付清工程费。

  二、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甲方审查,甲方在接到结算文件七天内审查完毕,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提请造价管理部门审定。

  三、下列情况工程价款必须调整:

  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结算按年(省份)定额直接费进行结算。

  2、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自然性灾害。

  七、奖罚条件

  (一)工期

  按合同工期完工者不奖不罚,延误竣工,每延误一天,由乙方按合同造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奖罚总额不得超过建安总价的3‰。

  (二)签订合同后,甲方因国家计划调整,引起不能继续施工履行合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完成工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的违约金。

  八、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工程施工合同协商办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 篇2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共同搞好配合与协作,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工

  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

  1.4工程造价:

  本合同规定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

  第二条施工期限及停工

  2.1本合同全部工程项目于 20xx年 9 月14 日开工,于20xx 年12月31日竣工。

  2.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双方应及时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2.2.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被迫停工者;

  2.2.2因甲方工程计划调整需停工者;

  2.2.3因材料采购困难被迫停工者。

  第三条工程占地及物资供应

  3.1工程所需砂、石材料及模板等由乙方自行加工和采购。

  3.2水泥由乙方在县内采购合格产品。

  3.3爆破材料原则上由乙方采购,如有困难,甲方可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工程质量要求及设计变更

  4.1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认真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2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数据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标准。

  4.3建筑材料质量要求:本合同工程所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准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并终止合同。

  4.3.1砂、石骨料,砂子采用中砂(抹面砂浆采用细砂),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大于3%;碎石最大粒径4cm,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大于3%。

  4.3.2砼质量要求:砼标号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砼浇筑面平整,振捣密实,无蜂窝麻面,防渗性好。

  4.4允许偏差

  4.4.1砼和水泥砂浆强度允许偏差±5%。

  4.4.2若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返工、窝工等浪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工程的支付

  5.1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后,甲方不支付进度款,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完工后甲乙双方及时验收结算。

  5.2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

  6.1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即竣工图、施工技术总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有关表格等)。甲方收到竣工资料后,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

  6.2工程结算:乙方按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甲方认定的`实际工程量。凭甲方工程技术负责人所开出的验收结算清单,乙方开具建安发票到甲方财务人员处结清帐务。

  第七条工伤事故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在施工中做到安全第一,严格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工期:竣工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后,甲方有权从第十天开始,每天罚款工程结算款价的5%。

  8.2按本合同规定,乙方若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采取任何方式要求乙方给予赔偿。反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9.1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执一份,甲方三份。

  9.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尾款付清后失效。

  第十条附则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3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单位(甲方):(签章)

  法人委托代表:(签 名)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名)

  承包单位(乙方):(盖公章)

  法人委托代表:(签 名)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 名)

  20xx年 9月15日订立

施工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将 地块平基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乙方,由乙方组织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场施工,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该地块平基土石方预计 m?(以 为准),不分岩质及土方类别,执行综合价。乙方负责爆破、土石方外运至甲方指定弃渣位置(运距 m内,超过 m,则由甲方另补价差 元/㎞)、场地平整(±误差300㎜)。

  二、工期及质量:工期从 日计算,须在 年 月 日内完成承包范围的所有工程量。质量为合格。

  三、工程承包价款及拨付:综合价 元/m?,预计总造价 万元。首付款为预计总造价的 %(即 万元),在乙方机械设备进场 内支付。第二次付款为预计总造价的 %(即 万元),在乙方机械设备进场 内支付。付款均以银行支票转帐。

  四、工程进度款及支付:进度款根据乙方当月实际施工产值的 %支付,乙方需 月 日向甲方呈报当月施工进度,经甲方审核后并于 月 日内支付进度款。

  五、工程竣工及尾款支付:工程完工后,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甲方已认同乙方所承包工程已竣工,书面通知之日即为竣工日。工程竣工 日内办完竣工结算并付清工程尾款。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提供施工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网资料、古树、古迹或文物需保护资料,如发生并承担保护(迁移)费用。

  2、提供平基高程及平基水准控制点和平基边线,并现场交点(线)。

  3、现场代表: 职责与权限: 联系方式:

  七、乙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搞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组织施工力量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向甲方呈报当月施工进度,并配合甲方搞好后续工作。

  3、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异常,应立即报告甲方,以求得到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4、如发生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应即时与甲方联系,办理签证手续。

  5、现场代表: 职责与权限: 联系方式:

  八、违约与处罚: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代表(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即产生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共同遵守。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处损失数额 %(每天)的罚款。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含进度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甲方全额承担乙方停工期间的一切损失,并处违约数额 %(每天)的罚款;如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配合办完工程竣工结算,可视为甲方认同乙方所呈报的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并以约定之日计算违约金。

  九、其他: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合同 篇4

  导读: 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某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某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道路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总平面图中 标段所示道路路基工程(包括素土夯实、碎石压实、路基排水沟)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1.5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 元 单价 (综合单价包干)

  1.8 质量标准:合格。

  1.9 工 期:工程总日历工期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二.技术标准及图纸

  2.1 图纸

  2.1发包人提供:

  2.2 技术标准:

  2.2.1 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2.2 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2发包人主要工作:

  3.1.2.1 负责场地三通一平;

  3.1.2.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3.1.2.3 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3.1.2.4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3.1.2.5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

  3.1.2.6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承包人主要工作:

  3.2.1.1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发包方通知 2 天内,承包人进场完成施工准备。

  3.2.1.2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3.2.1.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3.2.1.4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2.1.5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3.2.1.6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肆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四、工程价款

  a、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此价格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质检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务、监督、赶工措施费、开办费、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b.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的根据上海市93土建定额再结合上海市有关文件进行编制,如93土建定额中没有的子项,可套用市政定额中相应的子项,费率按93土建定额四类下浮 计取.设计变更中所增加的材料:报价书中有的`按报价书,报价书中没有的承包人应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价格,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5.1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5%;

  5.2 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其余5 %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加1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合同 篇5

  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 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 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 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也形成开发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讲,工程质保金至关重要。

  工程质保金不能想当然地与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联系起来,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下列要素在约定时不缺少:

  第一,工程质保金的总额。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年)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工程质保金如何直接扣减维修费用。一般来说,建设单位 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工程质保金返还时是否计息应约定清楚。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后者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施工合同 篇6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合同 篇7

  简称甲方简称乙方

  一、甲方危房改造面积为62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300元计算,总投资为18.6万元。

  二、甲方为了巩固XX成果将原有即将坍塌的`配套平房改造为两层楼的配套用房。要求乙方保证质量,不得偷工减料,如________年有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二楼前后出阳台,靠街道阳台为封闭型,配铝合金窗,院内阳台不封闭,每两家工艺楼梯,楼梯顶各设水箱一个,屋面盖红瓦,用夹板材料打吊顶。

  四、外墙全部粉刷渣子,内墙以涂料为主,卫生墙和门窗刷油漆。保证电通水通。(电线必须是铜芯线,门窗必须带纱门)

  五、甲方不负责乙方在建房中的一切事故,(包括社会上来人扯皮打架闹事等,)所有大小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签字之日后半个月动工,3个月完工。动工时预付资金3万元,交房时再付3万元,其余欠款由承包人垫资,学校分________年平均付清。

  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合约从签字之日生效,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口说无凭,立约为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合同 篇8

  发包人(甲方): 社区服务中心

  承包人(乙方):

  甲方经竞争性谈判,确定乙方承接甲方辖区内的环境整治施工。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贵阳市2xxx年度“新型社区,温馨家园”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项目(对照批复文件注明具体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社区辖区内

  工程内容: (对照批复文件中项目确定内容)

  资金来源:市、区财政匹配

  二、工程承包范围

  竞争性谈判中项目预算报告(表)内容和方案图纸所列各项内容(详见附件)。

  三、合同工期

  按照市、区统一安排部署,乙方须于2xxx年月日(以乙方在竞争性谈判中承诺的日期为准)前完工。

  四、合同价款、支付

  (一)合同价款:乙方己完全知悉该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并于签约前现场踏勘,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各项目投资规模金额以内,以审计(评审)部门出具的结算评审意见中审定金额下浮%(以乙方在竞争性谈判中承诺的下浮率为准)为准,据实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各项目投资规模金额部分不计。

  (二)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乙方进场施工十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0%;经各级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结算工程款的75%,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结算编制原则

  (一)项目结算编制应按照“一目一档”要求,与概算批复项目一一对应,单独编制结算书。

  (二)对于有第三方出资的项目,编制的结算书应包含所有建设内容,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总造价。

  (三)结算书应严格套用《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20xx版)对应子目进行编制,对无定额子目的才可采用市场价,否则不予认可。

  (四)结算编制依据应执行下列规定:

  1.《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20xx版)、市场价(应提供单价分析)等;

  2.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20xx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通知》(黔建建通〔20xx〕564号);

  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黔建建通〔20xx〕271号);

  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20xx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xx〕285号);

  5.主要材料价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xxx年第2期)计取及调整,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主要材料由相关单位共同市场询价确定;辅材不予调整。

  六、材料设备供应

  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材料设备采购。

  七、安全施工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操作规程;安全、文明规范施工,作好相关安全工作,按建设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执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水电接至施工场地。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际要求:由发包人现场代表交验并以书面形式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由甲方主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书面形式提交保护要求和内容。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二)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提交当周工程进度和下周施工进度的安排和计划。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甲方给予协调配合。

  3.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手续:按建设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执行。

  4.己完工程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甲方要求进行,如要移动、移位加固等费用及手续由甲方承担办理。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

  7.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九、质量及验收

  (一)乙方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条例等的要求施工,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建设质量验收标准。

  (二)甲方现场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量签证,图纸设计变更签证手续。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为基础、沟槽开挖验收,由甲方主持中间验收。

  (四)竣工验收: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乙方提供竣工图叁份。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乙方需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开展工程施工。

  1.甲方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评定。如有质量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并视其情况轻重,由甲方对乙方处总价5%以下的违约金,返工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交工验收,每超过工期一天按工程结算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提前不奖。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一)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施工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总则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屋面,厨卫及阳台防水

  二、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不含水泥)、包质量、包管理、包进度承包方式。

  三、工程造价

  固定单价:屋面B 28元平米,厨卫阳台400克丙纶13元平米(管洞特殊处理)。实际收方为准

  四、质量标准

  乙方应确保工程达到标准,严格参照防水工程规范标准及甲方要求施工,保证不起皮、不空鼓、平整均匀,达到国家防水质量要求。

  五、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应提前提出施工计划,并将工作面整理达到防水施工标准提交乙方施工。

  (2)应提出工期计划,但应考虑到天气及人力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工期顺延。

  (3)配合乙方施工,如提供必要的垂直运输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交乙方限时整改。

  2.乙方责任:

  (1)听候甲方通知,即时将防水材料进场,提交防水材料合格证,由甲方现场负责人抽检合格后使用。

  (2)按甲方提出的施工计划施工,除不可避免的因素外,不得人为拖延。

  (3)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

  (4)应严格按防水工程标准规范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自行解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对工程保修。

  (5)防水施工完毕后,应蓄水试验24小时,无渗漏后:才交给下道工序,做好交接单。

  (6) 送检与现场抽检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付款方式

  根据双方商议,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付至全部工程款95%,保修期满后全部付清

  七、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待保修期满付清余款后,合同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合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合同 篇10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企业资质情况:

  2.装饰施工地址:天元区泰山路号17楼02室。

  3.住房结构:房型为房厅厨卫阳台,套内施工面积平方米。

  5.装饰施工内容:见《装饰施工内容表》。

  6.承包方式:清包工。

  7.总价款:¥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元。

  其中:材料费:元,人工费:23500元,拆除费:元,清洁、搬运、运输费:元,管理费:元,税金元, 利润:元,其他费用 元。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上下增减的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结算价的5%。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8.工期: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月 日竣工,工期 天。

  第二条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乙方承担。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约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本合同工程主材料报价单的规定。如果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应按材料和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给甲方。

  6.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 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甲、乙双方签署《工程保修单》。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两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 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承重墙。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付款约定

  (1)施工队进场,预支生活费3000元。

  (2)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3000元。

  (3)地砖、墙砖铺设、墙面粉刷通过验收,支付3000元。

  (4)若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3000。

  (5)工程竣工通过验收,支付10000元。

  (6)保修金元,从竣工之日起半年后支付。

  2.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3.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单》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4)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

  (5)甲方所属物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

  (6)甲方或其所属物业部门应书面告之乙方施工人员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以便乙方施工人员遵守执行。

  2.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2)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3)召集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4)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200元。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

  5.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

  6.工程竣工后,甲方如未按约定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100元。

  7.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

  8.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9.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该工程成品或自行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0.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和装饰材料的,甲方应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

  第八条 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株洲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其它约定(把装修公司承诺的口头条件也写进来)

  (一)维修

  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两年内无偿维修。

  2.普通维修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七天内及时维修,特殊情况(水、电问题)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并维修。

  3.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时完成维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据实从保修金中扣除,若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乙方应予支付。

  (二)材料

  1.乙方应提前2-3天向甲方提供需购材料清单,甲方应在3-4天内及时采购材料供施工队使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拖延工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购材料,若已采购,甲方有权无条件拒绝使用并可拒绝支付该材料的费用。

  3.如需由乙方购买材料,则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应点购买材料,并开具正式发票。

  4.乙方应验收甲方所购建材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向甲方及时提出并有权拒绝使用。若甲方坚持使用,应书面要求乙方,并承担因材料质量引起的损失。

  5.乙方应帮甲方收货,核对数量和配件的准确性。

  6.乙方应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工地现场。

  7.乙方应保证在本小区内没有双包和半包的工程。

  8.乙方应做好对屋内物品及施工完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建材出门并不得偷窃建筑材料,若发现此类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从人工费中扣除。

  10.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楼下,并尽量安排人员送上楼,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任何施工人员应无条件搬运。

  (三)垃圾清运

  1.垃圾袋装化。

  2.垃圾应日日清。

  3.垃圾应由乙方清运至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

  (四)施工人员管理

  1.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未经甲方许可,非工地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过夜。

  3.工地施工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如出事故由乙方负责

  3.甲方应及时替乙方办理小区出入证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应具备在上株洲市居住或暂住的一切证件,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指定为工地现场负责人,为替补负责人。

  6.施工期间,如甲方需要,乙方应跟随甲方挑选材料。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换施工人员,每天工地现场必须保持1人以上的施工人员。

  8.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殆工。

  (五)施工机具

  1.乙方自带施工所需工具,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

  2.因工具所产生的易耗品铲刀、钻头、切割片、美工刀具、油漆刷等由乙方方承担,并由乙方购买。

  (六)工地现场管理

  1.现场禁止使用明火。

  2.现场禁止吸烟。

  3.油漆材料必须和其他材料分开放置。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明细表(地面部位、墙面部位、天棚部位、门窗部位、家具、卫生间、厨房、强电弱电、水管、其它要求);

  附件二:甲方提供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单位、数量、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装饰内容及装饰材料规格型号品牌等级、数量、单位、单价、合价);

  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变更内容、原价格、新价格、增减金额);

  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日期、检验项目名称、检验结果“合格、不合格、补验”、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附件六:工程结算单(工程合同造价、变更增加项目、变更减少项目、工程结算总额、甲方已付金额、甲方应付乙方金额、乙方应付甲方金额);

  附件七:工程保修单(公司名称、联系电话、用户姓名、联系电话、合同编号、装饰工程地址、施工单位负责人、工地负责人、开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工程交付日期、保修期限)。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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