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时间:2024-09-05 08:22:5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引言

  在专利权的申请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技术发明只有把实物制造出来,才能去申请专利权。比如有的企业把新产品进行试销,产品、技术投入市场后,再申请专利,这样做首先有可能破坏了该项技术发明的新颖性,被专利局判定为无效专利,从而申请不被通过;其次有可能轻而易举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反而使企业被诉“侵权”,结果不仅自己辛辛苦苦研发的发明丧失,而且损失也相当惨重。这是无形资产管理中的禁忌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知识经济时代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必须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培育,尽早摆脱中国制造,实现真正的中国创造,积极创造自己的专利。如果在强调重视专利的今天,企业还存在专利申请不及时这一管理上的失误,就太不值得了。因此,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观点

  (一)专利新颖性的含义

  20xx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生效。其第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有三种,即绝对新颖性标准、相对新颖性标准、混合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一项技术必须未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公开过;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一项技术只要在本国未公开过就具有新颖性;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对于书面公开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而对于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则采用相对性标准。修改后的《专利法》与修改前相比,最重要的变动就是将专利新颖性标准由混合性标准改为绝对性标准。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扩展、网络发展迅猛的当今社会,一项技术不论以任何方式,一旦公开,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几乎同时可以知晓。我国这次对于专利新颖性标准的修改主要是将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也就是不论任何公开方式均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二)企业应及时申请专利,加强专利权的管理

  所谓“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企业不及时申请专利,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重视不够,专利观念淡薄,没有设置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专利的申请疏于管理导致的。专利法中新颖性标准可以称得上是专利法立法宗旨,是决定一项技术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基本前提。因此,企业在选择申请专利的时机方面,应该是在有了技术构思、在设计图纸完成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专利,专利的申请不受何时进入市场的制约。

  二、案例及分析

  现实中,忽视专利权的管理,不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导致丧失新颖性,进而被宣告专利无效的例子有很多,企业均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一)案例

  案例1:

  1998年,A集团经过大量的投入、科研开发,独家研制了一种户外取暖器设备,当年2月生产试销国外市场时一炮打响,三年时间抢占了国际户外暖器60%以上的市场份额。可惜的是,在产品销售火爆一年多后,A集团才想到要申请专利。1999年7月底,该集团以公司副总经理名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同时,也将刚研制、还未投放市场的改进型户外产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专利权。20xx年9月,A从国外大客户处得知广东B公司侵犯了其户外取暖器的实用核心专利技术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紧急向B提出了“严正抗议”。因掌握到A没及时申请的失误,B以“不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为要挟,要求A不要其侵权。要挟无果后,B收集大量资料,特别是紧紧抓住A专利在申请前就已经在国外多家媒体公开报道过,因而申请专利时不具备“新颖性”这一延误,于20xx年初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要求宣布A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xx年底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议决定,即凡是申请前已公开的部分特征不具备新颖性,因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而A在申请前并未公开的核心技术均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因而所幸维持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保护范围①。

  案例2:

  某茅台酒集团公司新开发了一种品牌白酒“小豹子”,并迅速在市场上热销,卖得火爆。可没过多久,“小豹子”酒卖不动了。据调查,就在“小豹子”旺销时,市面上忽然出现了“小海豹”、“小狮子”、“小虎子”、“小云豹”等一大批其它白酒厂出品的新品牌白酒,且这些产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品名的字体设计、图案乃至色彩搭配都与茅台集团的“小豹子”如出一辙。于是,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以为茅台酒集团又推出新产品,是“姊妹牌”,纷纷购买,冲击了“小豹子”酒的销售。经销单位去当地专利局投诉一些产销企业侵权,却遭到拒绝,原因是“小豹子”酒的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是在上市销售一年多以后才申请注册的,按照国家“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其包装外观专利已不具备新颖性特点,严格推究后被视为无效的包装外观专利②。

  (二)分析

  各国专利法均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是新的。法律之所以以新颖性作为取得专利权的标准,是为了鼓励发明人将其新发明早日向社会公开,以便为社会服务。如果某一发明创造早已完成并已公之于众,那么就无必要对其授予专利权,如果授予专利权,则会影响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既得利益,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发展。

  上述案例中A集团在研究出户外取暖器设备时,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而是先试销,使得产品技术及外观专利丧失新颖性,不符合上述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而B公司恰恰掌握了证明A集团专利在申请前就已经在国外多家媒体公开报道过的证据,最终A集团被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某茅台酒集团公司的“小豹子”酒的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是在上市销售一年多以后才申请注册的,也丧失了新颖性,所以也被宣告无效外观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此外,《专利法》还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可见我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即同样的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无论这个人是否就是最先发明的人。那么如果上述案例中在产品试销过程中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企业一样会丧失专利权。

  因此,在申请专利日前,决不能对外使用或在出版物上公开展示,否则即会丧失新颖性。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及时申请专利,在有了技术构思、在设计图纸完成的时候就应该抓紧申请专利,产品先试销后申请专利是不可取的。面对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于新颖性标准的修改,跨国经营的企业更应当注意这个问题。

  三、我国企业专利权申请及管理的相关对策

  很多企业对于专利权的管理都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和不足,因此,除了要及时申请专利防止丧失新颖性以外,在专利权管理方面,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谨防失误:

  (一)提高专利意识,重视专利保护的重要作用

  企业申请专利的作用主要就是保护。企业申请了专利就有了专利法的保护,可以独家“垄断”专利产品销售市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本企业专利。申请专利可以防止他人模仿,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唯恐泄密,因为专利是公开的、独占的“秘密”,即使本单位人员“跳槽”也不用担心带走技术成果。这样就保障了企业独占市场份额和长期稳定的利益。同时,专利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可以转让(出售)以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在老百姓眼里,专利等于新发明、新创造,实用并且性能也好,标了专利号的商品买得放心,所以申请专利不仅增加了企业存量的无形资产,提高企业整体实力,而且具有广告作用,有利于企业的产品推广销售和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企业的专利一定要具备独创性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自己的产品和技术申请专利,但是有的企业即使申请了专利还是被诉侵权且输掉了官司。原因就是企业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不注重独创性,离不开现有设计模式,或者未进行深入的检索和查询,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因而申请了专利也不会得到保护。一些企业或设计人员有时只对已有产品外观设计图案、形状及色彩作一些改变,认为已有不同就不会侵权,实际上根本就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企业的专利一定要具备独创性。独创的设计以及科学的文献检索是专利申请、侵权判定的基础,是专利管理的重中之重。首先,应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其次,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专利产品或技术,申请人自己要对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新颖性进行严格把关。再次,就是要重视专利申请前的文献检索,避免造成有意无意的侵权。企业应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同自己的设计或技术相同或类似的专利产品。

  (三)要重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市场,获得竞争优势,但是有时企业虽然专利证书在手却不能制止他人侵权,这主要是因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有问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好坏直接决定该发明能否获得专利权和保护范围的大小。专利申请文件不合格或者手续不符合要求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如果要求的保护范围很宽,但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则该权利要求书得不到专利局的批准;如果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保护范围很窄,则很难利用专利保护手段限制竞争对手,从而失去了申请专利保护的意义。因此,历经艰辛获得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进行保护时,文件的撰写上,一定要慎之又慎。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时,首先,要考虑满足专利法的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应当依据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将能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记载完整、清楚。其次,在专利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撰写较宽的保护范围,为将来的侵权判断准备一份清楚、完整的法律文件。再次,保证说明书及其附图与权利要求书的一致性。

  (四)专利权转让要进行登记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专利权的规定日趋完善,为了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专利权的审查批准都有严格的程序,对使用许可、转让也作了相应规定。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后,应注意要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而不生效的专利转让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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