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时间:2022-06-19 14:56:31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汇编八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汇编八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1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高唐县供电公司

  单位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当天审査并询问申请人后,受理了申请再审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于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至今未果。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依法撤销该裁定。

  二、此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与高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聊城正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核报告,支持申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4、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5、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并撤销(20xx)民申字第1717号(以下简称1717号裁定或1717号案)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5日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xx)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申请人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申请人再审的合法请求。

  20xx年断电后至今,申请人因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所致,全部库存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实处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职工停发工资。非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因果关糸而言,责任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请求事项二、1—5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材料详见《民事再审申诉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及提交材料清单、举报投诉书等材料(附后)。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特此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xx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职责,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4

  再审申请人:程跃,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132xxx

  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027-8428xxx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

  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xx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xx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书人:杨xx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因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6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

  2、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项.

  3、本案各审级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并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圣灯寺派出所依法审核登记入户,并颁发有原告户口薄,经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原告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的居民,并且该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国家对村委会和居委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转变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将本居民小组的集体收益以补助费的名义分配给了该组的其他成员每人4000圆人民币,却以组委会扩大会议、分配签字名单、20xx年补助费用明细表等非常明显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人民币4000元).

  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因为除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外,还有最直接的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51号)中就明确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xx]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本案属于管辖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相关案件的答复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本案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集体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且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再审申请人系本案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即再审被申请人;本案也列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再审申请人所起诉到一审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辖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礼范围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而且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出许多同类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确判决的案例:

  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无论是在成都地区、四川其它地区、省外其它地区,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过审判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同类诉讼请求,其相关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徐永红庭长审理的原告陈政诉红光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该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2)、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xx年审理的原告郭月兰诉谁南村委会五里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该案和本案的类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诉之前,再审申请人已对此请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协调,但该两级组织均协调未果,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只有诉讼,并称法院一定会受理并判决支持相关诉求的、判决下来肯定能得到执行.而本案在一二审期间,该两审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审申请人去找街办或居委会协调,不要起诉,起诉了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坚持起诉我们法院也不会受理,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此类案件成都中级法院出台有“内部文件”,我们受理了“领导会找我们谈话”.就这样,申诉人受到了相关人民法院、政府、基层党委的反复推诿,申诉人出于无奈,只得坚持起诉、上诉,而起诉、上诉带给申诉人的只是一、二审法院为了某一地区所谓的“稳定”、为了“个别领导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审申请人及其它几个同时起诉的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特此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义的立场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彻底纠正一、二审法院的严重错误,彻底打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法律的所谓“内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诉人及全家、其它几个村民及全家时刻期待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坚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内的最高司法救济机关,亦相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是川内最具法律权威、最具法律素养、最秉执正义的人民法官.

  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理应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理应从法律上予以彻底纠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是他们作为村民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收入.对于这样一些唯一的获得经济生活来源的权利被肆意剥夺的村民来说,除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外,别无它法.如果本来应该享受到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他们抛弃的话,真不敢想象他们的生活将会陷入怎样的困境,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也因为这样的司法错误而蒙上阴影,社会也因此多了份躁动和不安.

  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彻底纠正此案,还申诉人以公道,保障申诉人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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