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关于劳动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劳动合同1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
性别: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
编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地址:_________
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个月,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同意根据甲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完成的工作数量_______,达到______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安排乙执行下列_________ 种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安排乙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保证乙每周至少休息____日。甲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安排乙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乙相应待遇:
(一)安排乙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甲为乙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工资,工资不低于 ,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生产任务不足,使乙下岗待工的,甲保证乙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 乙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为乙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应遵守甲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违反劳动纪律,甲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39;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1.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
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________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乙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可以随时通知甲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八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支付乙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应根据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乙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协商一致,甲解除本合同的;
2.乙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应根据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甲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乙经济补偿时,乙在甲工作时间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还应发给乙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五条 甲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第九章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以下文件或协议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______(盖 章)
乙:________(签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劳动合同2
主持人:“直通民生,为民解忧”。各位网友大家好!您现在收看的是由中国网——法治中国频道特别推出的《法律在线》栏目,我是冯洋。从7月5号起,未来两周每周五下午两点《法律在线》将为您推出毕业季特辑,我们将邀请知名律师一起来聊一聊关于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租房子以及毕业旅游等问题,那么,今天是毕业季的第一期,我们邀请到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刘璐律师来聊一聊关于毕业生找工作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刘律师,您好!
刘律师:您好!
主持人:那么我们大学毕业生啊,可能是第一次找工作,然后生活阅历也比较少。那么我们在签订这个就业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应该看哪些条款呢?
刘律师:大学生刚迈向社会呢,第一项任务呢,就是找工作。找工作,接下来就面临着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这也是他这个人生正式签订的第一份合同。
主持人:对。
刘律师:所以说呢,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呢,要求大学生,首先要重视这个合同。
主持人:他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刘律师:首先呢,我们就是说一定要跟这个用人单位呢,签订书面这个劳动合同。在这个基础上呢,然后对这个劳动合同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把握,特别是一些必备的条款。
主持人:比如说呢,哪些比较重要的?
刘律师:比方说,关于这个劳动工作地点啦、工作内容,或者是关于一些试用期的规定。
主持人:对,要写明确了,这试用期应该是多长。
刘律师:对,还有一些关于公司内部的纪律上的要求和一些薪酬上的一些规定,福利上的一些规定,这些都要认真掌握,才能够使自己的将来在职场中,能够适应这个工作环境。
主持人:那这个试用期一般要多长呢?
刘律师:这个试用期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在工作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呢,他的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他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情况下呢,他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如果他是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呢,这个试用期是不超过六个月。
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是短期的合同,一年以内的试用期最长就是一个月,是吗?现在有很多地方都是两个月或者是三个月,但它并没说我之后会跟你签几年的合同,那这样其实是不合理的。
刘律师:对。这个在《劳动合同法》里也是有相应的规定,就是仅规定这个劳动合同试用期这样的仅规定试用期这样的劳动合同,它本身这个试用期是无效的。规定的试用期期间本身它就是一个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比方说,签订了一个三个月试用期合同,那就等于这个劳动合同期限就是三个月,没有试用期,等于签订一个三个月期间的劳动合同。
主持人:那如果这个单位说试用期是三个月,那么三个月之后转正的话,是不是说一定要是工作在满三年以上或者两年以上这样的呢?
刘律师:首先,我刚才说如果是只签订这个试用期这样的合同呢,这个试用期是无效的。那刚才,我想问一下您现在说的这个试用期,它是放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间呢,就是整个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的试用期呢,还是跟劳动合同和试用期分开的这个合同呢?
主持人:他有的会直接先说我先试用你两个月或者三个月,然后之后再说,这种情况呢,这种情况应该是不算这种合同的,是吧?
刘律师:对。如果他只是说的话,只是口头说的话,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他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主持人:这样的话,这个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是吗?
刘律师:试用期本身无效,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他给他提供劳动过程中呢,他要领工资的,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但他并没有签订这个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的规定呢,他这个用人单位呢,应该双倍支付这个就业大学生的工资。因为没有签订这个书面劳动合同,这个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个惩罚吧。
主持人:那我们总结一下就是,如果这个工作时长在一年以内,那么这个试用期是一个月以内,是这样吧?
刘律师:对。
主持人:然后如果是一年到三年的工作时长的话,就是两个月以内,是这样吗?
刘律师:不超过两个月。
主持人:不超过两个月,如果是三年以上的话,就是不超过六个月,这个试用期。
刘律师:对。
主持人:如果一旦这个试用期延长了,还没有去转正的话,怎么办呢?
刘律师:首先,试用期延长这个,纠正一下,就是试用期不存在延长这个问题。因为一个劳动者呢在一个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这个试用期。所以说,原来约定的试用期期满之后呢,如果他符合这个录用条件呢,这个用人单位呢,就应该转正。
主持人: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辞退。
刘律师:可以辞退。
主持人:就不存在这个延长试用期和第二次试用期,这是不合法的。
刘律师:不存在第二次试用期的问题。
主持人:好,还有一个就是用人单位会替这个员工上缴保险,这个保险一般来讲是五险一金是吧?
刘律师:对,对。
主持人:分别是这个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还有一些什么保险?
刘律师:还有这个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主持人: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然后一金是公积金。
刘律师:对,首先,公积金这块,不应该算在社保系统,社保的话就是五险,公积金是另外一个情形。
主持人:那应该是上缴最基本的要上缴五险,是吗?
刘律师:对,就从社会保险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现在是有五险,就是刚才我们谈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这个工伤保险。
主持人:这五险都应该交的,但是现在有一些小单位啊,它可能只会给你交三险或者是,甚至有的地方不交保险。这种情况合理吗?
刘律师:这明显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因为按照《中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有义务有责任去为这个职工来上社会保险。
主持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是必须得给交的,是吗?
刘律师:对,而且这个社会保险是指这个五险的,所以只上三险是不合理的。
主持人:好,那么如果这个公司要辞退这个员工,公司主动的去辞退员工,这个时候公司会不会给员工一些补偿?
刘律师:公司主动辞退员工,这个应该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这个员工他严重违反这个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者是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是有渎职的行为。
主持人:就原因在个人。
刘律师:对,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他这个因为有隐瞒行为造成了这个劳动合同本身是失效。这种情况下呢,公司有权辞退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呢,公司,不限于公司了,用人单位它,没有义务去给这个员工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但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呢?单位的原因,比如说单位倒闭了?
刘律师:除了刚才我说的那几种情形之外呢,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之外的情形呢。包括这个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呢,公司也
主持人:应该给予补偿的。
刘律师:不支付这个经济补偿金。但是除了这几种情况之外呢。一般情况下,公司都应该给这个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他这个每工作一年呢,支付一个月这么一个标准。也就是说,举例说,就是比方说这个员工不称职,给他变了工作岗位后呢,还不能适应这个新的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呢,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这个员工解除这个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呢,公司或者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这个员工经济补偿金。还有刚才像您说的,这个破产了,公司解散了,这种情况下,或者是因为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另外有些比方说,这个生产线原来是有的,后来这个市场突然发生变化了,这个产品停了,相关技术人员呢,用不上这个技术了,那公司又不能再继续给他开工资了,这种情况下呢,就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了,公司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呢,应该给予这个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3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关于劳动合同4
吕向成:我是天长企业技术开发部的一名工程师,从入职到现在一直做开发工作。今年4月20日,我的3年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些日子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公司今年出台新规: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续签时都与单位下属的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岗位不变。与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我没意见,但新合同中规定我的考核工资、绩效奖金都要按销售公司的业绩来发放,这无形中降低了我一半的.薪水。虽然人力资源部表示销售公司的效益会逐步提高,我们的考核和奖金到时就多了,甚至会超过现在的水平,但这毕竟只是期望,实际能否达到谁也说不准。同时,公司还表示,如果我不同意,算我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将不支付任何补偿。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武丽君: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续签或者终止。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降低了劳动报酬、变更了劳动合同的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您可以选择接受单位的条件而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合同5
(劳动者姓名)__ __(劳动保障卡号: ),于 年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款(款项摘要: ),于 年 月日与其 终止□/解除□ (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关于劳动合同6
蒙古国临时用工劳动合同
根据《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临时 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 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 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
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 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 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 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调整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按照法律 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 月,绩效工资(奖金)依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具体 办法和标准是: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的薪资待遇。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或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月工资为 /月.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 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 情况留存备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 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中夜班补贴等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岗位变更的',甲方可按工资分配制度规定对乙方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对乙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无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
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覆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劳动合同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大连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单位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时,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在签订之日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国家、省、市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关于劳动合同8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劳动者关注。如何保证在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针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条件及其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做一梳理,并对处理劳动终止后的补偿问题做一浅析,以资参考。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
【正文】:
引言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劳动者关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开始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实践中, 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情形问题, 则是相当多的单位和个人最为关心的。本文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展开分析,随后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最后对劳动合同终止提出一些对策和意见,以期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概念分析
(一)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的概念
关于劳动合同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辞典》规定为:“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惩罚做出的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根据该协议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享受一定的权利,如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书面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
从法理层面,劳动合同终止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泛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各种情形,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将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灭失,以及因当事人对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行为。
2.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仅指劳动合同解除以外,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消灭,导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形。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采取了狭义理解。《劳动法》
第23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继续延用了《劳动法》的划分方式,并以第四章专门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终止仅应当作狭义理解。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差异分析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观点一,“劳动合
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观点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
①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观点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
②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从我国劳动法律理解来讲,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对于终止来讲,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选择对方的法律依据,是对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一种特殊商品回归市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2.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差异
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处,即双方所导致的后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终结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其一,终结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正常终结或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终结,均属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解除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思表示的提前终结;其二,终结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在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法律事实,因此程序要求比较简单,法律事实一旦发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在于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行为,因此应当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差异,比如经济
③补偿金的给付等。
二、国外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相关规定
针对劳动合同终止,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劳动合同相关立法中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终止条件。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出终止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限即可;对于定期劳动合同则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终止合同。英国、法国规定当雇员犯有严重错误或企业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雇主才可以单方面终止定期劳动合同。
同时,有些国家还规定了限制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利时雇用合同法规定,任何以工人结婚、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属无效。
2.终止程序。法国规定,雇主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经过下列程序:(1)预先谈话:企业打算和某个雇员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以挂号信或亲手交付信件并签收发条的方式,通知雇员预先谈话。该通知中应当说明谈话的目的,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雇员,在企业内部没有员工代表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一名顾问和他一起参加谈话,同时提供顾问名单。预先谈话只能在雇员收到通知5天后进行。谈话过程中,企业应当向雇员说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听取雇员的解释。(2)辞退通知书:企业最早只能在预先谈话的一天之后发出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必须以带回执的挂号信方式发出,其内容必须详细列明辞退的理由。
3.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雇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雇员可以在解雇后3周内向地方劳动法院诉讼,申请合同终止无效。如法院判决无效,雇员愿意回去继续工作,雇主应该继续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愿意与雇主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支付适当的一次性补偿金。法国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员支付最多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偿还事业组织由此支付给雇员的失业救济金(以6个月为限)。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终止理由,法庭将建议恢复雇员工作,但企业和雇员都可以拒绝。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支付雇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补偿。
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条件。英国规定:(1)如果是不当解雇的情况,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补偿金。其数额根据雇员的年龄和服务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最高可达6300英镑;二是赔偿性补偿金。根据雇员所遭受的损失确定补偿的金额,最高可达11300英镑;三是补充补偿金,如果产业法庭做出撤销不当解雇而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执行,则雇员可以要求补充补偿金。补充补偿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如果解雇属于歧视性的,则补偿金可按26至52周工资标准支付,但最高周工资额限于210英镑。(2)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雇员有权得到旨在补偿其不稳定状态的补贴。此项补贴依据雇员的报酬和合同期限来计算,比例由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确定;如果无此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则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后,颁布法令确定(一般为劳动报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间未能享受带薪休假的雇员,在合同终止时,还可以得到带薪休假的补贴(一般为全部劳动报酬的10%)。(3)对于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和约定的辞退补偿金。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只适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且雇员没有严重过错。辞退补偿金以雇员最后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约定的辞退补偿金规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条件,如工龄更短、数额更高。甚至可规定,在雇员犯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也能享受到辞退补偿金。
三、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终止的主要规定
我国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且对终止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见,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之外设定任何的终止情形。
1.劳动合同终止的6种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讲,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在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的终止。需要说明的是,合同终止不仅包括履行的终止,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产生的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
④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2.劳动合同终止的若干限制条件
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自然终止已不存在限制终止的前提,因此,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只能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约定终止,这也可以看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续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也即,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得即行终止,而有待该情形消失时再进行终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属于必将消失但可能转化的情形,比如最终被认定为患职业病,则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三、四种情
形均属于必将消失的情形。第五种情形实质是要求单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是顺延至劳动者退休时才能终止。实践中由于男职工在55周岁左右、女职工在45周岁左右提供的服务因为年龄的关系而有所下降,而这一群体又以提供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居多,这些群体收入较少,没有多少积蓄,生活相对困难,如果再次就业,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压力,并且如果在这个阶段终止合同,显然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公平的。该条规定有力的保护了这个年龄阶段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以上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便劳动合同期满,一旦满足第(一)、(二)种情形,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均无权实施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对第(三)种情形目前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无需双方另行达成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只要劳动者提出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已丧失期满终止权。第二种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然具有到期终止权,但用人单位表示存续劳动关系的,则丧失订立何种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从文字表述看,第(一)、(二)种情形均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表述,而第(三)种情形则专门描述。根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当按第二种理解执行。
3.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的界定和分析
劳动法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概念,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而劳动法上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是依据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进行规定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期满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当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此规定或许是考虑到在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另行招聘员工会有一定的经营损失。而劳动者可能已经有更好的规划或找到了更好的机会,即便有损失也是劳动者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基础。
②动者存在过错而期满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有:一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而期满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生产经营调整等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节包括:一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二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三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期满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终
止,如果合同期满,具有下列法定理由,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出于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除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存在严重过错或企业经营困难等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二倍标准的赔偿金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情形以外,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合同但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节等。
(3)合同期满终止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分别对其应享有的待遇及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长期以来,他们一直处在农民与城市人的边缘化状态。在城市,绝大多数农民工属于一个“游击”群体,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住所简陋。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能能享受城市人的同等待遇,他们做的是最脏最累的活,过的是最辛苦的生活,但是却难以融入城市人的生活,处于一种生活无保障状态。现阶段农民工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低薪、欠薪问题。尽管农民工在城市极其卖命地干着累活或脏活,然而,在他们身上出现的低薪、欠薪问题却最为常见。农民工的工资一般是按季、按年甚至是按活计完成的阶段发放的。在没有劳动合同保障的情况下,更是出现项目做完了,却领不到工资的状况,拖欠工资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一到逢年过节,各地常报道出有因拖欠民工血汗钱而引发群体纷争或民工跳楼、割腕等极端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2)超时工作。用人单位为了延长工作时间,最大限度的榨取农民工的剩余价值,一般都采用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所以,很多企业根本不存在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也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费之说。也就是说农民工基本很少有休息日的。高强度、长时间的透支体力工作,对身心的损伤是显而易见的,而用人单位也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工伤制度来保障农民工的自身权利,这就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甚至出现严重的职业病。
(3)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因为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更不用说办理社会保险了。农民工的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十分严重。遇到工伤,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甚
⑤至必须的治疗都得不到保证,因工伤致残、致死的农民工屡有发生。至于生育、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就更不能奢望了。
(4)企业单方面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出于企业发展用工的需要,单方面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一般选择忍气吞声,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
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工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动企业随意解除或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劳动立法中对妇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护规定的,而对妇女和未成年工进行保护的原因就是他们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同样的道理我们当然也可以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进行专门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法律上对农民工重视起来农民工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将对农民工劳动合同保护的特殊规定写入《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差异不足分析
(1)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差异分析
在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出于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现实操作中的情形却复杂得多,有可能出现客观情况
关于劳动合同9
聘任方:____________大学(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_________大学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需要,_________大学聘任_________为______职务,具体聘任单位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聘期
本岗位聘期为________年。聘任期满,视聘任双方需要,决定是否签订继续聘任合同。
本次聘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注:本条内容由学校授权聘任所在具体单位,结合所在单位聘任学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务求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
一、乙方在聘期内该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
二、乙方在聘期内应履行的工作任务:
1.教学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科研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学科建设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人才培养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须的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3.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所需要的校内相关政策。
4.乙方在聘期内做出重大成就的,甲方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的有关规定,享受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及校内津贴等其他待遇;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期内保证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上工作;
3.全面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完成所聘岗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4.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考核(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乙方须向受聘具体所在学院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________年度的工作计划。学院或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2.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3.甲方在________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乙方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定),决定是否续聘事宜。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发布解聘文件。
2.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聘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任方及受聘方各持一份,具体聘任学院或单位留存一份;本合同于受聘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大学盖章: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体聘任学院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劳动合同10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可以证明双方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劳动合同可谓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证据”。正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上述重要意义并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第82条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日渐普及,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日渐成为职场中的“常识性”法律规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众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有不少劳动者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误读。那么,是不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获得“未签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下面,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就将以案说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小林于20xx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管理尚不完善为由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终,经过仲裁机构及法院经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了小李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李于20xx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xx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xx年1月1日后,小李与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也依法视为双方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双方间属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再主张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小张于20xx年1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图书编辑工作。文化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6月30日,小张离职。20xx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确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文化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文中所讨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时效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本案中,小张于20xx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文化公司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小张诉请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因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小刘于20xx年1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入职后,广告公司未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7月1日,文化公司与小刘协商后达成一致,于当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xx年1月1日。此后,小刘以要求广告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小刘的主张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亦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广告公司在小刘入职后未及时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广告公司与小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小刘再次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员工个人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小王于20xx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xx年7月,小王自公司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1月至7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主张,公司曾多次与小王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小王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物业公司并就此提交了公司工作人员与小王的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最终,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及法院审理,小王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中虽规定了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因此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客观上小王与物业公司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是小王多次推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在此情况下,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原件遗失,法院综合认定劳动者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请
小钱原系某医药公司员工,离职后,其以医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医药公司主张,双方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因公司管理不慎,保存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已经遗失,无法向法院提交,因此只能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为证,且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曾在有关部门进行过备案并保存有复印件。小钱对双方间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一节不予认可,主张既然医药公司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就应该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驳回了小钱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那么,是否只要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就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实对其所主张双方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且应提供书证原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提交书证确有困难,如案例中劳动合同原件被遗失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结合其他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审查判定劳动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小钱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曾在相关部门进行过备案并在该有关部门留存有复印件,且经核对,备案留存的复印件与医药公司提交的复印件内容一致。因此,即使医药公司没能提交劳动合同原件,法院也可依法认定小钱与医药公司间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据此驳回小钱的诉讼请求。
结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双方间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固定。因此,劳动在据此主张权益时,既要注意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又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对法律的误读
关于劳动合同11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为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5、乙方应该在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清算完毕,乙方应该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的,仍应该遵守原合同的约定;
7、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证明。乙方应该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劳动合同12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申请提前解除与住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感谢公司五年多以来对我的'培养,本人自XX年8月来公司以后,自认工作勤勤恳恳,积极努力,服从领导安排,但是五年来的工作未能够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至今仍是一名普通科员,为此本人深感自责。
自本人成家以后,尤其感到收入低微,不足以维持家用,年近30的我深感压力重大。另外,我家住房山区,距离单位50余公里,因此不得不每天早上6点出门坐车,晚上7点半才能到家,加之现岗位工作强度大,既要经常跑现场、查安全,又要审核设备资料、及时完成设备的登记备案工作,使我感到身心俱疲,实在是力不从心,加之睡眠不足,身体处于严重的亚健康状态。
现本人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xx年8月6日到期,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希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领导能理解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万分感谢。
关于劳动合同13
06年三月下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的带领下,对市直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部分委员,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取了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报;深入到部分国有、民营、外资、个体工商企业了解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同时分别召开了部分企业职工代表座谈会和企业领导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的看来,各级各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领导比较重视。近三年来,市总工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协商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当前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关于xx市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等5个文件。市总工会总结沙隆达、xx城南开发区等单位和地方的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把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和劳动合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考核。
(二)工作基本推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市各类企业4700家,已签订集体合同3685家,签订率为78%。其中国有企业945家已全部签订,签订率为100%。二是以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格局基本形成。截至到20xx年2月,全市城镇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为358万人,签订率为867%。
(三)制度初步建立。20xx年以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积极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市直和各县市区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明确了三方在调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责任和作用。
(四)重点内容突出。合同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劳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比较明确,主要突出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制的需要,对劳动者工资、养老保险、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体现得比较充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建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上有差距。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认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有必要,而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多大必要;一些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深,认为个人已经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签不签无所谓;还有一些有一定专业特长和技术的职工,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择业自由,不愿和企业签订合同。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缺乏一种内在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二)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规范。一是平等协商难实现。目前一部分企业对平等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认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中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工会代表广大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从实际运行看,往往考虑单位困难多一些,考虑职工利益少一些。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才能生效。而我市虽然有4634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按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只有3685家,有近1/3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查。
(三)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不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统计,全市有20%以上的企业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有近15%的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合同的履行也不理想。20xx年市总工会对80名职工代表进行问卷调查,有22人表示集体合同缺乏监督执行,兑现不够,占职工代表的27%。有的企业集体合同中规定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不仅未交纳养老保险费,而且连基本工资也不能及时发放。
(四)合同的内容不完善。有的企业是迫于压力而签订的合同,对合同的内容不重视,合同条文能模糊就尽量模糊,能抽象就尽量抽象;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文本针对性不强,格式化的居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少。在抽查的几家企业中,仅有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其他企业都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有些合同内容存在不公平。如有的合同规定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动者自己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由职工自己缴纳等。
(五)合同的管理存在漏洞。一是管理制度尚未健全。据调查推算,约有60%左右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未建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相关管理制度。这种情况在非国有企业中比例更高。有些企业虽有管理台帐和制度,但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管理主体缺位或虚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相当数量企业没有落实人员负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少企业虽然安排了人员管理,但实际没有认真管理和检查。合同签订后存放在档案室,不修改、不完善;到期了不续签、不终止。
(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当前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还没有完全将农民工纳入到管理范畴。一些企业不愿意和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对农民工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协议为主,以便规避法律或者逃避责任。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超时劳动、克扣和拖欠工资等。
三、几点建议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就我市下一步贯彻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把企业法人和职工作为重点对象,使他们对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目的、意义、性质及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
(二)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要把改制企业、新建企业作为重点,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难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做到凡是有职工的地方都有工会组织。同时,要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增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打下基础。二是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平等协商的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机制,使得平等协商有章可循。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专人或兼职人员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三)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要转变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二是要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要将农民工纳入到集体合同制度管理之中,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及时立案,及时处理。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用工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通过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集体合同审核和劳动合同鉴证等,促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认真履行好责任,切实抓出实效。
关于劳动合同14
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固定限期:本合同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在 工作。
2、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变换工作地点、岗位及职务。
3、乙方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双方同意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施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按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作时间。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有薪假。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乙方工资。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薪酬分配办法确定。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效益调整薪酬。
6、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
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3、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4、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在离职前应书面申请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其它约定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关于劳动合同15
我从20xx年7月份来现在的单位工作,试用期3个月,合同从20xx年10月1日开始算,合同期1年,是否到20xx年10月1日合同就到期?我是否可以离开??
最佳答案 你的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但是不满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你可以要求补足你后两个试用工资和正式工资之间的'差额,劳动合同日期。
另外,你的合同从20xx年10月1日,期限为一年,应当是20xx年9月30日。
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出来勤工俭学,我们和学校签的合同时间是20xx年7月到12月,现在12月了我们要回去不给回去说要到12.30号这合法么?
问题补充 20xx-12-18 19:15
学校代替大学生勤工俭学合法吗?问题补充 20xx-12-18 19:30
学校代替大学生签合同(勤工俭学)合法吗?『☆』圐 回答:6 人气:6 解决时间:20xx-12-31 17:27
满意答案好评率:0% 合同时间中应约定起止时间,这个时间应详细到日期,只写7月到12月的不对的,所以原合同就违规,可以劳动仲裁。
回答人的补充 20xx-12-18 19:53
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代签或胁迫签订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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