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劳动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作。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元,试用期间日工资,上班时间2个月以下按学工对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
(二)签订合同满一年的员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春节前享受全勤奖待遇。
第七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2
一、患病、工伤、非因工受伤的职工
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别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工伤的:
(1)工伤认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退休;
(2)工伤认定为5-6级,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伤认定为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
(1)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届满,按照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内的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解雇。
三、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能解雇。
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职业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四、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
1.员工服兵役期间;
2.员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兼职主席、副主席的;
3.员工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职工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在年月》(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 服务,因原合同即将到期,甲乙双方又有继续合作的意愿,故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原合同有效期延长之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在本续签协议有效期间内,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均适用原合同。
二、本续签协议有效期为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可于本协议到期之日前协商再次续签之有关事宜。
三、本协议只涉及对原合同有效期限的'变更,原合同所涉及的费用、服务内容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等其它合同内容均不发生变化。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 篇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工患了职业病,说明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医疗条件不够完善;职工因负伤,说明企业的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或劳动保护措施不健全。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都有可能造成职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是试用期内,还是整个劳动合同期内,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件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规定的医疗期,为了保障职工有稳定的收入,安心养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孕期是指怀孕期间;产期是指生育期间;哺乳是指女职工哺乳其婴儿的时间。根据宪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即使具备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又不具备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条件的时候就是违法的,这个时候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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