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

时间:2022-05-24 10:00:16 建筑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建筑合同范文汇总十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筑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建筑合同范文汇总十篇

建筑合同 篇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施工现场:

  合同签订地点: 资交货地点: 号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根据乙方需要甲方将租赁物资、钢管、扣件平面钢模、阳角模板、联接角模、模板附件 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设备料的品名、规格、数量以出、入库单为准。

  算作报废;模板的报废标准见本合同第五条;钢架管长截短的按以下约定赔偿价赔偿,对所租赁的钢管烧洞、砸扁,出现死弯、断裂、焊接物、粘结物、无法清除者属于报废,按80%赔偿;对所租赁的钢管以长切短者,视切断的具体情况赔偿其原值的10%~80%,其它物资按市场价或以上约定赔偿标准的100% 进行赔偿,物资(包括丢失、报废)作价赔偿的,赔偿款支付之前,租金继续计算。

  第四条:定金:经双方协商,甲方收乙方定金人民币(或支票) 元〈以收款收据为准,不计利息〉,乙方缴纳定金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满甲方验收入库后,扣除乙方应付租赁物资缺损、丢失、维修后定金余款退还乙方。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租赁期间,乙方对租用物资应妥善保管,以退单加注说明为依据,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管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由乙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注:模板以边筋或主筋破损、底板造成孔洞,不能改型视为报废,按价赔偿)。

  第六条:跨年度工程租赁需冬季报停,乙方必须做到:

  1、当年结算当年当月的租赁费用;

  2、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停 申请并经甲方认可。

  3、乙方负责租赁物的保管。如果乙方有其中任一项未按要求做到的,报停无效,乙方仍应支付此期间的租赁费用。

  第七条:结算时间及价格变更

  租赁期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赁费,超过一个月的,以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租赁费用自提货之日起(以库单为准),每月为一个结算支付单位。乙方必须于当月的25日到甲方对帐签收结算清单并支付租赁费用。逾期未来对帐签收结算清单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的结算清单为准支付租赁费用;每个结算单位期满后45天内未支付租赁费用的,该月租赁费用上浮30%;每个结算单位期满后60天内未支付租赁费用的,该月租赁费用上浮60%。三个结算单位未来支付租赁费的甲方有权收回物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逾期每天按所欠租金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拉回租赁设备,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支付租赁费用的.;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变更租赁设备使用地或转租的;(3)倒卖、顶帐、抵押租赁物等与合同不符的行为。

  3、双方对未归还的物资视为丢赔物资已做结算的,乙方必须即时付清视为丢失物资的赔偿款,如违约,该批物资不做丢赔处理,仍然计算租赁费,直至归还为止。

  4、如本合同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由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并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

  第九条、其它

  1、在租赁期间,设备从甲方场地的进出均由甲方负责装卸、分类、码垛,由乙方支付装卸费用,上、下车各13元/吨。

  2、租赁设备由乙方当面验收合格后方能装车进场,乙方必须按设备的性能、用途安全使用。提货后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委托为现场经手、结算对账人,第一次来库房装货,必须要有乙方的委托书和现场经手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原件核对后归还。

  4、担保人或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乙方还清所有租赁设备,并将租赁费本息还清时为止。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租赁租单,退单、结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合同 篇2

  发包发(甲方):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方:本工程乙方包工不包料(包小型机具、扫帚等),包安全、质量、工期、以及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清理。

  二、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承包单价

  项目

  内容

  单价

  项目

  内容

  单价

  红

  砖

  12墙

  地板砖、瓷片

  18墙

  内墙抹灰

  24墙

  外墙

  加气砖

  层面

  沙浆地面

  四、付款方式:

  进度款按完成工程量__________按月支付,竣工退场支付__________。

  五、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提供图纸、平面放线、质量技术交底、施工中用大型机械、安全帽、购买施工期间员工意外保险、提供足够材料。

  2、乙方责任:(1)按图施工,以甲方交底执行,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做好工程自检,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图纸及质量标准,造成返工一切材料、误工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砌砖工程:砖必须湿水后方能砌筑,砌筑时确保地面干净、湿水;墙面平整,垂直误差正负3-5mm,灰缝厚度10-15mm,且平直均匀饱满,墙体砌好4-6天才能顶砖、加气砖,断切时要平直,用锯用刀砍。预留之前叉口时必须一凸一凹,拉垟助高距5000mm每排门窗、洞口尺寸预留准确。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并再利用,必须做到当天工完场清。

  (3)内墙抹灰工程:硂柱、墙、梁、加气块墙面必须甩浆。柱、剪力垟、梁与砖接触的`垂直缝,顶缝必须挂网,先定点,现成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批灰,批灰过程中须先将垟湿水并确保批灰面、阴阳角平整,垂直通长误差不草果3mm,且无空股裂缝,落地灰及时清理再利用,施工现场工完场清。

  (4)外墙装饰工程:柱、剪力墙、梁板、加气块平面甩浆,孔洞封堵,所有硂、砖触面的垂直缝,顶缝全部挂网。外墙定点与现场管理人员配合施工,并经专业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批灰。批灰过程中,垟面须先湿水,沙浆比例达标,垟面、阴阳角垂直平整误差低于3mm,且无空股、裂缝、沙眼。落地灰及时清理再利用,放线贴砖时门窗洞口要求整砖,特殊情况与现成管理人员配合处理。砖缝必须横平竖直,缝大小均匀,所有窗台、飘板等凸出构件,下口做滴水,上口做斜水,门窗洞口,硂砖迸缝沙浆严密饱满,确保不渗水,渗水保修。

  (5)室内粘贴:地板粘砖时,地面清理干净,并扫防水沙浆,验收后方能开始贴砖。粘贴时确保无空鼓,否则返工赔料,完成面必须水平直缝,卫生间、厨房等防水地面,按图纸要求走水至地漏,地面无存水现象。

  (6)施工过程中,如因做工马虎偷工损料,造成外墙、卫生间、厨房、层面等渗水现象,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施工时严禁浪费材料,要合理利用各种材料,违者罚款由乙方全部承担。

  (7)中途不管任何原因私自罢工,停工一天,按照实际人数每人每天罚款一百元,停工1天以上按自动退场处理。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的70%结算。

  (8)工期进度:

  乙方必须按以上进度准备足够工人,若因乙方人员不足,拖延工期,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拖延3填以上甲方有权另进班组,以保住工期按时完成。

  六、安全、质量罚款细则:

  (1)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每人次罚款30元;

  (2)乘坐提升架上落,每人次罚款5000元

  (3)宿舍白天不关灯、用电烧水、做饭等违章用,每人次罚款500元,并没收用电器具;

  (4)厨房、冲凉房或施工中用水,用电完后不关,每人次罚款200-500元;

  (5)施工中浪费材料,按原价十倍罚款;

  (6)高层抛掉物罚款1000-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

  (7)违反本合同乙方责任中的任何安全质量问题,似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不等,如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停工整顿,严重者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出场,工程款按60%结算。

  (8)工伤、工故乙方承担30%。

  七、其他事项:

  1、本工地内打架每人次罚款1000元,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切法律经济责任自负,本工地员工在工地外发生一切事情与本工地无关。

  2、借领工具、损坏或原价赔偿,违规操作损坏机械者,维修费用或造成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本合同安全、质量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时结算余款后自动失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建筑合同 篇3

  甲方:×××(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包方)

  乙方:×××(同上) (承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的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本条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条 图纸(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套数、保密要求以及图纸的解释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督(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

  第八条 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决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____份。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写明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章)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 号: 帐 号: 愿原则〕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说明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复杂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因此,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及其语词涵义。一般来讲,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注意的:

  (1)作为承包方为讲,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情况、工程量、工程的难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达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与工程不适应,则应当讲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作为发包方,应当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项工程。对于是否允许承包方转包,应当事先在合同中讲明。

  (3)发包方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督的方式、时间、工程内容;对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分要作出适当的安排。

建筑合同 篇4

  发包人:xxxx 承包人:xxxx有限公司

  由于本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为满足城镇发展需要,对原设计施工图进行重新设计,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工程。

  2、工程地点:xxx。

  3、工程内容:xxx

  4、施工标准: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5、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6、工程日期:工程开工日期 20xx 年 7 月 1 日,竣工日期定于 20xx 年 1 月 1 目。

  7、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合同价(人民币):11081052.93元(大写:壹仟壹佰零捌万壹仟零伍拾贰元玖角叁分)

  二、工程承包范围:

  修改后最新施工设计图纸全部内容,合同范本《建筑工程补充合同》。

  三、 补充条款

  1、关于本工程计量:

  本工程量计量规则执行《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20xx版)规定,竣工结算时,以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代表、监理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隐蔽记录、相关签证等资料按实计算工程数量。

  2、关于本工程计价:

  (1)、按20xx版《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及贵州省相关配套文件标准执行。

  (2)、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按照与施工时间同期对应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龋造价信息中缺项或低于市场价的材料按发包人代表、监理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共同签证确认的材料到场价计入决算。

  3、关于发包方式:采用按实计量定额计价的可调总价方式发包,合同价为暂定价,仅作为控制工程投资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4、工程结算价款以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作为最终支付依据。

  5、本工程计量、计价相关的约定以本补充条款约定为准,其他条款中与此约定不一致的无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建筑合同 篇5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

  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1)内容之确定;

  (2)内容之可能;

  (3)内容之合法;

  (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

  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高低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须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

  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筑合同 篇6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一、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南二环店装修工程前的室内拆除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

  1、工程名称:室内拆除工程。

  2、承包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对室内甲方所指定的拆除项目进行安全拆除工作及产生垃圾的清运工作。

  3、工期为 天

  4、工程造价为元人民币(含正式税票)。

  二、乙方责任:

  1、听从甲方的一切合理安排,拆除达到甲方满意为止;

  2、及时将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收集并清运;

  3、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避免甲方房屋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4、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未经甲方允许不准将与施工人员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员带入施工现场。

  三、付款方式:室内装修拆除完毕、垃圾清理完毕,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付清拆除款,乙方开具正式税票。

  四、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工程事故、人身伤亡等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否则视同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同等。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建筑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项目(包括办公楼、冷库、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具体内容以双方确认的工程图纸为准。)

  二、工程地点:城区工业集聚区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周转材料、对焊接头及安全文明设施)

  四、承包范围

  1、施工图纸范围内自机械挖土人工配合清土破桩头开始到竣工验收(包括门窗、柔性防水、外墙保温、内外墙涂料、消防安装);并包含为完成承包工程所必须进行的其他性辅助工作(如预留孔、预留埋管、上下水工程、暖气管道、建筑垃圾清理及废料的粉碎与使用、材料堆放与试块的制作)。

  2、现场临建的搭拆。

  3、小型材料:扎丝、铁钉、胶带、焊条、铁丝,垫块支撑、双面胶等。

  五、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六、工程面积及价款:

  1、办公楼共X层,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2、其它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工程图和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本工程包工包料,执行大包价:每平方米 元。

  七、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年 月底付清乙方的全部工程款(乙方须提供正式建筑业发票)。

  八、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每个单体工程向乙方提供叁套完整图纸,并进行图纸交流,如有变更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2)、负责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及周边关系的处理,给乙方造成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对不合格工程勒令乙方期限整改。

  (3)、给乙方配备现场施工用电、用水及生活用电、用水。

  (4)、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条件,以便保证各种材料物资顺利供应到现场(钢材、商品砼、水泥、大沙、石子、砖等)。

  (5)、保证按时给乙方拨付工程款。

  2、乙方责任:

  (1)、组建一支过硬的施工队伍,配齐各种技术人员,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及会议的出席,安全文明施工,主要负责人保证吃住在现场。

  (2)、向甲方上报施工队的人员名单,包括资质及各种上岗证件,保证农忙季节不停工。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严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和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顶嘴、冲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须按时完成。

  (4)、严格执行特种工种持证上岗,如:塔吊工、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

  (5)、严格规范施工,保证每个分项分部工程符合标准,凡因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并且因工程不达标造成的返工、误工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设备、技术或人员原因导致甲方材料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施工中注意安全施工,如发生大小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8)、严格按合同工期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九、安全合同内容:

  1、双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程,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承担安全施工及监管的主体责任。因工作疏忽或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时,由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和一切损失。

  十、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公司现场标准化布置的要求,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2、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工时喝酒寻衅滋事。

  4、现场必须做到节约用料及随用随清,否则加倍罚款。

  十一、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在乙方完成合同的全部施工内容及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废止。本合同书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出现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由责任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附则: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到当地法院仲裁。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合同 篇8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外墙保温工程。

  二、承包范围:

  乙方包工包料,除去外墙砖以外所有外墙施工项目,具体做法如下:(1、聚氨酯防潮底漆;2、60厚现喷硬泡聚氨酯保温层;3、界面砂浆;4、20厚玻化微珠找平层中间附合热镀锌电焊网(规格12.712.7mm,直径I0.6mm)塑料锚栓双向@500锚固;外用防裂砂浆罩面;5、岩棉防火隔离带,宽度400mm窗上口通长设置厚度同保温层一致,聚氨酯材料防火等级为B2级,乙方组织施工。)工程量约为 ,该保温项目施工前的开工准备,竣工后清理、垃圾清运、产品保护、施工人员综合保险,缺陷责任期保修等都在承包范围内,不再另作零工处理,乙方对该保温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施工管理全面负责。

  三、 合同总工期:

  四、 对乙方质量、安全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

  (1)一次性验收合格;

  (2)施工依据和验收标准:

  a.按设计单位认可的施工图纸;

  b.按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总包、监理、设计和业主确认的`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和验收;c.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

  (3)最终验收部门:甲方、总包、监理、设计、业主和桓台县质监站。

  (4)并按建设单位技术通知函要求的技术措施施工,见附页。

  1、乙方及其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和相关标准施工防护、作业要求安排施工,出现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资质资料要求:聚氨酯、玻化微珠两种材料的生产厂家要有淄博市墙体改革委员会的认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企业资格证书和进场材料发票及国家要求的环保标准;聚氨酯施工单位必须是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需提供施工资质证书,材料发票按承包合同款额的60%提供给施工单位,乙方并负责施工材料实验。

  五、合同价款:

  承包单价,60厚处聚氨酯发泡外墙保温综合单价175元/m2,乙方完成承包任务后,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测量水平垂直投影面积数为准,最终以甲方项目部经理、施工员、技术员签字为准,少一人签字无效。

  六、 价款结算

  1、施工2个楼,每完成一个楼的聚氨酯发泡,付款单栋楼保温款的30%,即2个楼全部完成后付总承包款的30%。

  2、乙方按期完成后,即 80%,若乙方在约定工期内完不成90%,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并将剩余工程交由甲方指定的另一承包商完成,由此所增加的人工费和周转材料租赁费费用由乙方负责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误损失处以实际损失的罚款。乙方要求自建设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代扣工程款时不得影响甲方其它施工项目的正常拨款。

  3、 余下20%承包款以前付清。

  七、本和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结清价款自行失效。(除质量责任和保修条款)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建筑合同 篇9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造价,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要式合同,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单一性。(3)合同履行的长期性。(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3.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根据建设行为内容分类,可划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

  根据建设行为范围分类,可划分为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根据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咨询合同 、采购合同 、加工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劳务合同、担保合同等。

  5.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有多种,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等。《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家推荐使用合同的示范文本。自1999年以来,国家在工程建设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的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是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了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有可能涉及的各种问题,并给出了较为公正的解决方法,能够有效减少合同的争议。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方和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其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合同行为,保证合同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

  合同管理的依据应是监理合同的规定和我国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等。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1)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结构。合同结构是指合同的框架、主要部分

  和条款构成。

  (2)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合同及参与合同谈判。参加建设合同在签订前的谈判和拟定合同初稿,提供建设单位决策。

  (3)合同的管理和检查。在工程实施阶段,对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运输合同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

  (4)协调合同纠纷,处理索赔和反索赔。协助建设单位和秉公处理工程实施阶段产生的索赔;参与协商、调解、仲裁甚至法院解决合同的纠纷。

  (5)其他。合同的签订和合同涉及第三方等关系的处理,除以上内容以外有关合同的所有事项。

  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合同分析。对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风险和双方责、权、利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分解到各部门、各专业,以便在工程实施中进行各方面的控制,处理合同纠纷、索赔等问题。

  (2)合同文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对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变更等各种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一传递,归档保存,以便项目监理机构快捷地查询和掌握合同及其变化情况。

  (3)合同的跟踪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要求履行,履行中所产生的成果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监督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当遇到无法预见的干扰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4)索赔管理。索赔事件的处理应以实际发生的事件为依据,以合同条款规定为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从中找出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二、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二)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施工投标保证

  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保证在中标后履行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义务。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施工投标保证的违约处理: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履约保函,视为投标人违约,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银行或担保公司支付。

  2.承包人履约保证

  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的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承包人履约保证的'违约处理:如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中途毁约、任意中断工程、不按规定施工或承包人破产、倒闭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凭履约担保向承保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

  3.施工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之前,为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预付款一般为合同的10%。预付款保证的方式一般是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施工预付款保证的违约处理: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发包人可以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4.发包人支付保证

  支付担保是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支付担保通常采用银行保函。

  支付担保的违约处理:已完成担保额度,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承包人可依据担保合同暂停施工,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工程保险

  (一)保险的概述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危险。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

  (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2.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是以保单的形式订立。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作为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对工程保险有强制性投保的规定。 我国对工程保险没有强制性的制度。如合同约定有保险,在专用条款中应设定投保的险种、保险的内容、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金额。

  1.工程系列保险的险种

  (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设一切损失的险种。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人身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财产保险

  2.投保范围与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工程系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三)保险合同管理

  1.投保决策

  是否投保:风险自留?风险转移?

  选择保险人:应考虑安全、范围、成本三项因素。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

  (1)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

  (2)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履行合同。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3.保险索赔

  (1)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

  (2)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投保人要计算损失大小。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以及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

  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各项活动中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定义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力义务即无效。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建筑合同 篇10

  ____________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____________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承包订立本合同,并在乙方完全同意本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相互信任、自愿平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消防工程 。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和范围:

  1、发包方提供的____________消防施工图纸设计的全部内容(不含图纸未涉及到位的内容)

  1)、图纸范围内消防工程的全部设备、材料由承包方购置。

  2)、图纸范围内消防工程由承包方施工、安装、检测。

  3)、消防报审、验收手续由承包方负责办理。

  2、根据消防规范配备的碰口连接及整体控制系统的检测和调试。单体楼内的安装和质量问题以及调试中因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和重新安装的问题均在本合同范围内。

  3、承包方对图纸范围内消防工程的全部设备、材料、实施购置和安装检测并达到消防部门最终验收合格。

  四、合同总造价:大写: 元。(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工程图纸施工,工程造价非经发包方同意并签字确认变更,不得增减)。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供完整的消防工程施工图二份

  。提供施工水电。

  2.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二份。

  二、承包方:

  1.合同签定后,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承包方上述文件在合同签定 日内报发包方审核批准并由发包方备案。严格按照图纸和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

  3、承包方所用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量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施工配合费等费用承包方与总包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开工日期为年 月 日,合同竣工日期为年 月 日,日历天数为 天。按发包方下发《工程开工联

  系单》 日内进场施工,全部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工程开工联系单》为准。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重大设计变更,致使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延误工期外,其它任何情况工期不得顺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 本工程质量按国家规定经验收达到:合格 。

  二、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合格证,并经发包方或监理许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施工;否则视为材料不合格,不得用于本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发包方有权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由发包方提供费用。

  第五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总造价的%的预付款

  二、发包方按承包方每月工程量的%,每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三、承包方每月25日向发包方上报工程量,发包方五日内核准并付款。

  四、工程总价款的5%,即 元整做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待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全额支付余款。

  六、承包范围以外变更项目的结算与支付

  ① 按照建设单位有效的变更通知单(变更通知单必须有建设单位的公章)进行变更结算。

  ② 执行20xx年工程量清单计价。

  ③ 不计算贷款利息、养老保险统筹、四项保险、安全文明定额补贴费。

  ④ 变更项目结算经建设单位审定后并入合同价款作为本工程款支付。

  ⑤ 有关工程联系、变更等文件,交予发包方或监理后,三日内必须答复,特殊情况除外。

  七、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取得消防合格证并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后 10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消防主管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 承包方负责竣工验收全过程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他工种需检测的除外)。

  三、 竣工日期以取得消防局验收合格证书的.签字日期为本项目竣工日期。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承诺

  一、承包人承诺本工程必须保证质量按期交工。

  二、发包人承诺严格按时间付款。

  第八条、保修

  一、本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指取得消防局验收合格证之日)起算为以年。保修金为结算造价的5%。

  二、保修金在保修期满无质量及其它问题后支付,保修金不记任何利息。

  三、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购置设备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维修的通知(含电话)后48小时内必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九条、违约

  一、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无偿返工或维修。

  第十条、安全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安全,因本工程施工导致的一切工伤、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等,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环保条约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和法规,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若因本合同导致的行政或司法处罚,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二条、 物业操作人员培训条约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物业公司移交前,负责给物业公司培训2至5名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消防设备的操作,简单故障的检查排除,管道线路的检修等。

  第十三条、 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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