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汇编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保险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开始,直至该旅*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2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范围
(一)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行政区域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__________。
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__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此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__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5)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3)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4)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5)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2、乙方义务
(1)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4)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5)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6)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7)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8)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9)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__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本合同期满。
3、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一、争议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3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须为单位)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人____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____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付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签字):_________连带保证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5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_______(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_______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______________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6
【提要】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别为需要保险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约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约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 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 篇7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xx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2、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合同 篇8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
转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受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9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
│ 基本保额│ │ │ 基本保额│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 年龄 │ │ │年 龄 │ │ │
├──────┼─────┼─────┼──────┼─────┼─────┤
│ 16 │ 486.39 │ 344.08 │ 38 │ 137.32 │ 91.84│
├──────┼─────┼─────┼──────┼─────┼─────┤
│ 17 │ 460.42 │ 324.28 │ 39 │ 129.39 │ 86.44│
├──────┼─────┼─────┼──────┼─────┼─────┤
│ 18 │ 436.01 │ 305.63 │ 40 │ 121.93 │ 81.36│
├──────┼─────┼─────┼──────┼─────┼─────┤
│ 19 │ 412.97 │ 288.07 │ 41 │ 114.90 │ 76.58│
├──────┼─────┼─────┼──────┼─────┼─────┤
│ 20 │ 391.10 │ 271.51 │ 42 │ 108.30 │ 72.09│
├──────┼─────┼─────┼──────┼─────┼─────┤
│ 21 │ 370.28 │ 255.89 │ 43 │ 102.08 │ 67.87│
├──────┼─────┼─────┼──────┼─────┼─────┤
│ 22 │ 350.40 │ 241.13 │ 44 │ 96.24│ 63.90│
├──────┼─────┼─────┼──────┼─────┼─────┤
│ 23 │ 331.40 │ 227.20 │ 45 │ 90.75│ 60.17│
├──────┼─────┼─────┼──────┼─────┼─────┤
│ 24 │ 313.23 │ 214.03 │ 46 │ 85.59│ 56.67│
├──────┼─────┼─────┼──────┼─────┼─────┤
│ 25 │ 295.88 │ 201.60 │ 47 │ 80.74│ 53.38│
├──────┼─────┼─────┼──────┼─────┼─────┤
│ 26 │ 279.34 │ 189.86 │ 48 │ 76.18│ 50.28│
├──────┼─────┼─────┼──────┼─────┼─────┤
│ 27 │ 263.59 │ 178.78 │ 49 │ 71.91│ 47.38│
├──────┼─────┼─────┼──────┼─────┼─────┤
│ 28 │ 248.63 │ 168.33 │ 50 │ 67.89│ 44.65│
├──────┼─────┼─────┼──────┼─────┼─────┤
│ 29 │ 234.44 │ 158.47 │ 51 │ 64.13│ 42.10│
├──────┼─────┼─────┼──────┼─────┼─────┤
│ 30 │ 221.00 │ 149.17 │ 52 │ 60.59│ 39.70│
├──────┼─────┼─────┼──────┼─────┼─────┤
│ 31 │ 208.29 │ 140.41 │ 53 │ 57.29│ 37.45│
├──────┼─────┼─────┼──────┼─────┼─────┤
│ 32 │ 196.29 │ 132.15 │ 54 │ 54.19│ 35.34│
├──────┼─────┼─────┼──────┼─────┼─────┤
│ 33 │ 184.95 │ 124.38 │ 55 │ 51.29│ │
├──────┼─────┼─────┼──────┼─────┼─────┤
│ 34 │ 174.26 │ 117.06 │ 56 │ 48.58│ │
├──────┼─────┼─────┼──────┼─────┼─────┤
│ 35 │ 164.18 │ 110.17 │ 57 │ 46.05│ │
├──────┼─────┼─────┼──────┼─────┼─────┤
│ 36 │ 154.69 │ 103.68 │ 58 │ 43.69│ │
├──────┼─────┼─────┼──────┼─────┼─────┤
│ 37 │ 145.74 │ 97.58 │ 59 │ 41.49│ │
└──────┴─────┴─────┴──────┴─────┴─────┘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生存给付系数表(对应基本保额)
┌─────┬──────┬────┬──────┬─────┬────┐
│给付系数 │ 男 │ 女 │ 给付系数│ │ │
│ │ │ │ │ 男 │ 女 │
│年 龄 │ │ │年 龄 │ │ │
├─────┼──────┼────┼──────┼─────┼────┤
│ 55 │ │ 1.0│ 81 │ 3.5 │ 4.0│
├─────┼──────┼────┼──────┼─────┼────┤
│ 56 │ │ 1.1│ 82 │ 3.6 │ 4.1│
├─────┼──────┼────┼──────┼─────┼────┤
│ 57 │ │ 1.2│ 83 │ 3.7 │ 4.2│
│ │ │ │ │ │ │
├─────┼──────┼────┼──────┼─────┼────┤
│ 58 │ │ 1.3│ 84 │ 3.8 │ 4.3│
├─────┼──────┼────┼──────┼─────┼────┤
│ 59 │ │ 1.4│ 85 │ 3.9 │ 4.4│
├─────┼──────┼────┼──────┼─────┼────┤
│ 60 │ 1.0 │ 1.5│ 86 │ 4.0 │ 4.5│
├─────┼──────┼────┼──────┼─────┼────┤
│ 61 │ 1.1 │ 1.6│ 87 │ 4.1 │ 4.6│
├─────┼──────┼────┼──────┼─────┼────┤
│ 62 │ 1.2 │ 1.7│ 88 │ 4.2 │ 4.7│
├─────┼──────┼────┼──────┼─────┼────┤
│ 63 │ 1.3 │ 1.8│ 89 │ 4.3 │ 4.8│
├─────┼──────┼────┼──────┼─────┼────┤
│ 64 │ 1.4 │ 1.9│ 90 │ 4.4 │ 4.9│
├─────┼──────┼────┼──────┼─────┼────┤
│ 65 │ 1.6 │ 2.1│ 91 │ 4.5 │ 5.0│
├─────┼──────┼────┼──────┼─────┼────┤
│ 66 │ 1.7 │ 2.2│ 92 │ 4.6 │ 5.1│
├─────┼──────┼────┼──────┼─────┼────┤
│ 67 │ 1.8 │ 2.3│ 93 │ 4.7 │ 5.2│
├─────┼──────┼────┼──────┼─────┼────┤
│ 68 │ 1.9 │ 2.4│ 94 │ 4.8 │ 5.3│
├─────┼──────┼────┼──────┼─────┼────┤
│ 69 │ 2.o │ 2.5│ 95 │ 4.9 │ 5.4│
├─────┼──────┼────┼──────┼─────┼────┤
│ 70 │ 2.1 │ 2.6│ 96 │ 5.0 │ 5.5│
├─────┼──────┼────┼──────┼─────┼────┤
│ 71 │ 2.2 │ 2.7│ 97 │ 5.1 │ 6.0│
├─────┼──────┼────┼──────┼─────┼────┤
│ 72 │ 2.3 │ 2.8│ 98 │ 5.2 │ 6.1│
├─────┼──────┼────┼──────┼─────┼────┤
│ 73 │ 2.4 │ 2.9│ 99 │ 5.3 │ │
│ │ │ │ │ │ 6.2│
└─────┴──────┴────┴──────┴─────┴────┘
┌──────┬────┬─────┬──────┬────┬────┐
│ 给付系数│ │ │ 给付系数 │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年龄 │ │ │年 龄 │ │ │
├──────┼────┼─────┼──────┼────┼────┤
│ 74 │ 2.5│ 3.0 │ 100 │ 5.4│ 6.3│
├──────┼────┼─────┼──────┼────┼────┤
│ 75 │ 2.9│ 3.4 │ 101 │ 5.5│ 6.4│
├──────┼────┼─────┼──────┼────┼────┤
│ 76 │ 3.0│ 3.5 │ 102 │ 5.6│ 6.5│
├──────┼────┼─────┼──────┼────┼────┤
│ 77 │ 3.1│ 3.6 │ 103 │ 5.7│ 6.6│
├──────┼────┼─────┼──────┼────┼────┤
│ 78 │ 3.2│ 3.7 │ 104 │ 5.8│ 6.7│
├──────┼────┼─────┼──────┼────┼────┤
│ 79 │ 3.3│ 3.8 │ 105 │ 5.9│ 6.8│
├──────┼────┼─────┼──────┼────┼────┤
│ 80 │ 3.4│ 3.9 │ 106 │ 6.0│ 6.9│
└──────┴────┴─────┴──────┴────┴────┘
注1:本表用于计算被保险人各年龄的生存给付数额,即基本保额x生存给付系数。
注2:本表所述生存给付为递增养老金,祝寿金和老年看护金的总和。
注3:生存年龄超过106岁依此表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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