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时间:2022-01-24 13:21:11 保险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保险合同范文汇总七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保险合同范文汇总七篇

保险合同 篇1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_________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相关知识:房贷保险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予赔偿。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但该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炸;

  ②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流石、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④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中,为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⑤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⑤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费用。

  3、保证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从入住之日)12时起到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4、财产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所购房款)×0.56%×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 篇2

  裁员还是主动辞职,续约还是重新竞争上岗?由华为7千人“集体主动辞职”拉开大幕的这一场劳资硝烟,正卷入更多公司,工会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以及全社会的大讨论。

  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正是将在明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军规”导致了这场始料未及的劳资硝烟?

  四条军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16条规定中只有一条半涉及到劳动者的责任。新法的诸多条款成了资方不可逾越的军规。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这段时间一直在各地为众多企业做该法的培训。他说,《劳动合同法》刺痛资方的第一条军规,就是“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被企业视为洪水猛兽”,梁智说。

  令企业头痛的第二条军规则是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条军规: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未成也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梁智认为,这些都是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加重。

  曾直接参加该法起草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算得上令企业有痛感的第四条军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种误读

  这些军规导致了始自华为,并有众多大牌公司加入的集体规避行动。但参与制定这部法律的人士说,这只是一场集体误读导致的集体恐慌。

  梁智说,华为的“辞职门”和沃尔玛的`“无原则裁员”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企业对 《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存在误读。

  “无固定期的合同并不是计划经济的终身制、铁饭碗”,郭军说,终身制是员工到一个企业工作,企业得管一辈子,即使是企业破产了,还得安排他去别的企业工作。

  而无固定期合同并不是这样。在新法中有多个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无固定期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尽量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有些专家在给企业做《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时为了满足企业加长试用期的心态,就告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说,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合同,就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说,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

  对经济补偿金也存在误读。郭军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只有两种法律规定要求补偿,这两种情况分别是,合同到期终止,还有一种就是企业灭失。企业灭失包括企业破产、兼并。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与企业无关了。

  郭军表示,跟企业直接有关的就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企业要想不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只要续签合同就可以。什么时候企业与员工续签合同了,这才算补偿金。但是如果企业一直与员工续签,直到员工达到退休的年龄,或者说达到了领取社会保险的时候,这种情况企业也不用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郭军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减少了合法企业的成本。

  梁智说,对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大力推动劳务派遣制度,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对该法的误读。《劳动合同法》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这种用工形式。

  比如,现在有些大的单位都自设派遣单位,认为这样还可以规避用工责任。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任。双方的责任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劳务派遣单位要负起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义务,但是对于加班费、福利、劳动条件等,还要用工单位来承担,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工资调整机制。

  郭军说,一些企业对服务期的问题上也存在着误解。比如:有的企业的内部制度规定,劳动者必须在该企业干满多长时间,不干满就得给企业赔偿。

  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提供了一万块钱送员工出国,并事先与员工说好只要送其出过,该员工就要在企业干满五年。该员工回过之后,如果违约了,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培训费。

保险合同 篇3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个人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使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根据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养老保险的定义: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

  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 养老保险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是由企业和员工

  个人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公司为了切实保障员工的养老权益,真正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决定为员工100%缴纳养老保险金。

  三、参加保险人员范围:

  1、在公司必须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岗位熟练工和技术工种人员;

  2、公司各中层骨干人员;

  3、公司确定为参保人员的,但个人不愿意参保的,公司将与个人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保险金额须每年底一次性兑现给个人。

  4、详细参保情况见公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

  四、本协议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协议生效 日至按照法律规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交付期。被保险 人开始领取保险金至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五、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1、 员工因辞职或违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自开除或辞退之日起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2、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含一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

  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全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3、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两年(含两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半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4、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将不再扣除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员工可依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自由流通。

  六、本协议只约定公司为员工缴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涉及 到保险金的领取和其它事项均与公司无关,员工与保险金发放机构一 旦发生争执或诉讼公司只负责协调和出具相应的证明。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生效日为协议签订日本协议 由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签订地点:

  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员工(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与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一致性确认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合同附件、公司规章制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一致,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劳动合同、合同附件、员工手册及乙方向甲方自愿交来的承诺保证书共同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第 项执行

  1、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自 年 月 日至完成该项任务时止。

  3、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内容

  3.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合同附件a更详细说明乙方工作内容.

  3.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调整乙方的工作或安排乙方兼任其他岗位。乙方有关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乙方对此表示同意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并保证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变更任何合同条款。

  3.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2、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已告知了乙方公司的工作规章,乙方对此必须时刻遵守。如果乙方违反了工作规章或本劳动合同条款,甲方有权按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定对乙方进行处分。如果乙方的工作行为或乙方的工作失误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要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如乙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甲方就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乙方除工资外的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4.3、乙方对外代表甲方的任何签字都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资及一切费用中支付第三方由于乙方未经授权而签字引起的一切费用,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

  5.1、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工作 天,休息 天。

  5.2、甲方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但乙方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而加班除外。

  5.3、乙方有权享受的有薪节假日、年假、其他事假、病假和其他福利将依照公司的规定享有。

  5.4、因工作及职责需要,甲方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的职位实行 工时制

  5.5、本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及公司随地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公司、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服从公司管理。如果乙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视情节给乙方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开除。如果乙方触犯刑律,公司将把乙方开除。

  5.6、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5.7、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批准的休假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条 劳动报酬

  6.1、乙方月工资详见附件a,附件a详细说明了乙方的工资、补贴和奖金,并介绍了乙方每月工资及各种补贴和奖金的条件。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 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补贴和奖金甲方考核乙方工作合格按考核实际情况核实应得奖金后发放。

  6.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补贴、奖金均为税前收入,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

  6.3、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保险与福利

  7.1、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将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2、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请事假和病假。

  第八条 劳动纪律

  8.1、乙方愿意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的要求。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

  8.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绝不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向第三方泄露;不将业务档案、业务凭证等资料复制或转借给第三方。

  8.3、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8.4、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乙方同意服从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

  8.5、甲方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乙方,可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9.1 、 在本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9.1.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 9.1.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9.1.3甲乙双方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例如: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

  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9.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3、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 3.1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离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等)必须真实无误。

  9.3.2乙方健康状况良好,无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病症,能保证正常工作。

  9.3.3乙方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吸毒、斗殴等各种劣迹,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9.3.4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

  9.4、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9.4.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9.4.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9.4.3未经甲方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9.4.4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

  9.4.5试用期满后,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9.4.6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3.2项约定调整乙方职位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9.4.7乙方基于私人理由而向公司申请离职的。 9.4.8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9.5、有下列情

  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9.5.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9.5.3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项约定,经甲乙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保险合同 篇5

  中国××保险公司 公司

  终止保险代理合同通知书(样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你方不能履行(违反)与我公司依法订立的第 号《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代理公司)》第____ 条第_____ 款,有关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自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提前终止与你方的委托保险代理关系,解除第_____ 号保险代理合同。并请你方按原合同第__条第__款规定,于__年 月__日前办理好如下事宜:

  一、将为我公司代收的保费及利息等相关款项划缴我公司____银行帐户,超过规定日期,按每日___%收缴利息。

  二、将使用我公司的单证、条款、宣传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三、到我公司 部门办理清算交接手续,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视为默示同意,我公司将依法按本通知书执行。自终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义和使用我公司业务单证或条款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保险合同 篇6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说明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内据实填写。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慎。被保险人签章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金额保险费率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备注保险公司签章年 月 日签章: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7

  摘要: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以矫正因违约方的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利益失衡为导向。本文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维护法律的明确性。

  关键词: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统一性;溯及力

  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实质上就是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主要体现在保险费的返还和保险金的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险人应当返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同样地,投保人也应当返还保险人已给付给其的保险金。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是没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论。合同法规定,对于继续性的合同,原则上应当无溯及力,原因在于继续性合同已经进行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还性,而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因此保险合同解除后,是没有溯及力的。[1]肯定说则认为,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当是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虽然是继续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继续性合同在性质上是明显不同的。对于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无主要涉及的是保险金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保险金与保险费不仅仅是可以返还的,而且,如果不返还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平,也无法保障保险业的正常健康发展。[2]折中说赞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观点,比如认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应当具有溯及力,应当区分是违约责任还是非违约责任等等。

  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总是通过预设违反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进行规制。法律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为模式,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维护。但是一旦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为其设置的行为模式,违背了社会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时,法律会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与矫正,而这种管制与矫正也正好符合正义的要求。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是保险法通过预设当事人违反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时,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利益进行分配,以矫正因投保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是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实现对保险法律关系的规制与维护,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行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设置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否。法律效果规定地科学,将不仅仅可以矫正并且恢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实现对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对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同时,也可以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投保人进行警戒和惩罚,使其在预想违约之前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从而对其行为有一定的规制。具体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剥夺所得的利益和进行惩罚。从剥夺所得的利益来说,剥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保险人既不用承担保险责任,也不用退还保险费用,而且对于已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利要求返还。此设计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于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过错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否则,将严重的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进一步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说,由于投保人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没有实现,那么由违反合同义务的投保人进行承担这种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义,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从进行惩罚来说,对投保人进行惩罚,就是对投保人的违约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应当足够的严厉,从而实现对违约方违约的阻止的客观效果。

  三、关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议及理由

  现行的《保险法》就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应当看到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即在加强灵活解释能力的同时也丧失了法律确定性的特征,这实在是得不偿失。本文认为,我国的保险法应当确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体溯及力,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时也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非人寿保险(即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典型的补偿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因为投保人的过错而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可以不返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人不返还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作为对违约投保人的警戒和“惩罚”,并不是否认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对于人寿保险中的人寿险,理论上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应当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这是因为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呈正比。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的收入与人的年龄的增长成反比,即人的年龄越大,人的收入能力越低。此时为了解决人的收入能力、保险费用、承保的风险三者之间的矛盾,保险人就采取了均衡保险费用的方式去计算保险费用,即将整个保险期间应当缴纳的总保险费用,平均地分配到各个保险期间,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险费用都是一样的,从而也就避免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时候缴纳更多的保险费用。这样,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高于保险人实际的保险成本的时候,对于那“高出保险成本的”部分费用就“存”了起来,具有了储蓄的性质,对于此部分费用和其产生的利息,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寿险保单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对此责任准备金是享有权利的。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被解除或者是被终止时,保险人应当从保险责任准备金中去除退保手续费用,剩余的退还给投保人。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第二、保险人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仍然是有权利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时期间的保险费,这也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体现。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险合同解除之后应当恢复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根据“危险承担说”,保险人的义务并不是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都有保险义务。保险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险承担,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经济忧虑和精神忧虑,此与投保人给付的保险费具有对价性,同时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恢复原状,可以有多种的方式来实现。不仅仅包括返还原物这种最基本的状态,而且也包括给付以替代物返还或者是作对等的补偿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有溯及力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之前所承担的危险责任,通过收取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参考文献:

  [1]姜南.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xx(1):90-92.

  [2]方芳.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效与溯及力[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6):42-47.

  [3]仇春涓.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问题[J].职业学院学报,20xx(4):5-8.

  [4]赵俊俊.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J].现代商业,20xx:56-70.

  [5]樊启荣.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J].保险研究法律,20xx(8):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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