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保险合同汇总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合同 篇1
裁员还是主动辞职,续约还是重新竞争上岗?由华为7千人“集体主动辞职”拉开大幕的这一场劳资硝烟,正卷入更多公司,工会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以及全社会的大讨论。
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正是将在明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军规”导致了这场始料未及的劳资硝烟?
四条军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16条规定中只有一条半涉及到劳动者的责任。新法的诸多条款成了资方不可逾越的军规。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这段时间一直在各地为众多企业做该法的培训。他说,《劳动合同法》刺痛资方的第一条军规,就是“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被企业视为洪水猛兽”,梁智说。
令企业头痛的第二条军规则是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条军规: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未成也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梁智认为,这些都是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加重。
曾直接参加该法起草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算得上令企业有痛感的第四条军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种误读
这些军规导致了始自华为,并有众多大牌公司加入的集体规避行动。但参与制定这部法律的人士说,这只是一场集体误读导致的集体恐慌。
梁智说,华为的“辞职门”和沃尔玛的“无原则裁员”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企业对 《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存在误读。
“无固定期的合同并不是计划经济的终身制、铁饭碗”,郭军说,终身制是员工到一个企业工作,企业得管一辈子,即使是企业破产了,还得安排他去别的企业工作。
而无固定期合同并不是这样。在新法中有多个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无固定期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尽量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有些专家在给企业做《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时为了满足企业加长试用期的心态,就告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说,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合同,就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说,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
对经济补偿金也存在误读。郭军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只有两种法律规定要求补偿,这两种情况分别是,合同到期终止,还有一种就是企业灭失。企业灭失包括企业破产、兼并。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与企业无关了。
郭军表示,跟企业直接有关的就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企业要想不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只要续签合同就可以。什么时候企业与员工续签合同了,这才算补偿金。但是如果企业一直与员工续签,直到员工达到退休的年龄,或者说达到了领取社会保险的时候,这种情况企业也不用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郭军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减少了合法企业的成本。
梁智说,对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大力推动劳务派遣制度,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对该法的误读。《劳动合同法》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这种用工形式。
比如,现在有些大的单位都自设派遣单位,认为这样还可以规避用工责任。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任。双方的责任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劳务派遣单位要负起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义务,但是对于加班费、福利、劳动条件等,还要用工单位来承担,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工资调整机制。
郭军说,一些企业对服务期的问题上也存在着误解。比如:有的企业的内部制度规定,劳动者必须在该企业干满多长时间,不干满就得给企业赔偿。
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提供了一万块钱送员工出国,并事先与员工说好只要送其出过,该员工就要在企业干满五年。该员工回过之后,如果违约了,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培训费。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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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
┃保险储金金额 ├─────────────────────────┨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险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3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乙方:日期:
保险合同 篇4
合约书编号:__________
立合约书人:_________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
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 合意事项
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觅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提供签约之机会。
第二条 居间报酬
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报酬标准支领报酬。
第三条 合约期间
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________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办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 其它约定
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办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甲方:_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业务居间人)
身份证字号: __________
户籍地址: 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5
一、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主体合格。
②内容合法。
③思表示真实。
④采用书面形式。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①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塑庭受丝会公共利益。
②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③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险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四、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保险合同 篇6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
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保险合同 篇7
甲方(收缴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参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加养老保险;已(未)参加失业保险。
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____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5.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_______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如协议中有与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颁布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政策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参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8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户名: 帐号: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