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集合十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险合同 篇1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2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系甲方职工,鉴于劳动合同月日已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甲方:
乙方:
签到日期:
保险合同 篇4
中国××保险公司 公司
终止保险代理合同通知书(样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你方不能履行(违反)与我公司依法订立的第 号《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代理公司)》第____ 条第_____ 款,有关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自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提前终止与你方的'委托保险代理关系,解除第_____ 号保险代理合同。并请你方按原合同第__条第__款规定,于__年 月__日前办理好如下事宜:
一、将为我公司代收的保费及利息等相关款项划缴我公司____银行帐户,超过规定日期,按每日___%收缴利息。
二、将使用我公司的单证、条款、宣传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三、到我公司 部门办理清算交接手续,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视为默示同意,我公司将依法按本通知书执行。自终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义和使用我公司业务单证或条款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保险合同 篇5
裁员还是主动辞职,续约还是重新竞争上岗?由华为7千人“集体主动辞职”拉开大幕的这一场劳资硝烟,正卷入更多公司,工会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以及全社会的大讨论。
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正是将在明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军规”导致了这场始料未及的劳资硝烟?
四条军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16条规定中只有一条半涉及到劳动者的责任。新法的诸多条款成了资方不可逾越的军规。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这段时间一直在各地为众多企业做该法的培训。他说,《劳动合同法》刺痛资方的第一条军规,就是“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被企业视为洪水猛兽”,梁智说。
令企业头痛的第二条军规则是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条军规: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未成也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梁智认为,这些都是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加重。
曾直接参加该法起草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算得上令企业有痛感的第四条军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种误读
这些军规导致了始自华为,并有众多大牌公司加入的集体规避行动。但参与制定这部法律的人士说,这只是一场集体误读导致的集体恐慌。
梁智说,华为的“辞职门”和沃尔玛的“无原则裁员”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企业对 《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存在误读。
“无固定期的合同并不是计划经济的终身制、铁饭碗”,郭军说,终身制是员工到一个企业工作,企业得管一辈子,即使是企业破产了,还得安排他去别的企业工作。
而无固定期合同并不是这样。在新法中有多个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无固定期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尽量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有些专家在给企业做《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时为了满足企业加长试用期的心态,就告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说,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合同,就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说,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
对经济补偿金也存在误读。郭军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只有两种法律规定要求补偿,这两种情况分别是,合同到期终止,还有一种就是企业灭失。企业灭失包括企业破产、兼并。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与企业无关了。
郭军表示,跟企业直接有关的就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企业要想不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只要续签合同就可以。什么时候企业与员工续签合同了,这才算补偿金。但是如果企业一直与员工续签,直到员工达到退休的年龄,或者说达到了领取社会保险的时候,这种情况企业也不用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郭军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减少了合法企业的成本。
梁智说,对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大力推动劳务派遣制度,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对该法的误读。《劳动合同法》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这种用工形式。
比如,现在有些大的单位都自设派遣单位,认为这样还可以规避用工责任。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任。双方的责任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劳务派遣单位要负起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义务,但是对于加班费、福利、劳动条件等,还要用工单位来承担,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工资调整机制。
郭军说,一些企业对服务期的问题上也存在着误解。比如:有的企业的内部制度规定,劳动者必须在该企业干满多长时间,不干满就得给企业赔偿。
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提供了一万块钱送员工出国,并事先与员工说好只要送其出过,该员工就要在企业干满五年。该员工回过之后,如果违约了,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培训费。
保险合同 篇6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保险合同 篇7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故意不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如果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担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因为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保险合同 篇8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说明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内据实填写。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慎。被保险人签章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金额保险费率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备注保险公司签章年 月 日签章: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9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养殖保险合同样本。
业务性质: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
保险责任期限
1.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2.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
电话:
年月日
经(副)理:__________
会计: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10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