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模板合集八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保险合同 篇1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范围
(一)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行政区域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__________。
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__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此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__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5)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3)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4)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5)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2、乙方义务
(1)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4)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5)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6)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7)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8)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9)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__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本合同期满。
3、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一、争议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2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序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保险合同 篇3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________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________万元________币时将所收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中国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公司
保险合同 篇5
【摘要】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传统处理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明显效率低、高成本的特点,尤其不适宜处理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消费者快速、低成本处理纠纷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探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的派出机构也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摸索出若干种新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模式。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很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
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保险人经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
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知识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
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3号)发布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十分急迫的任务。
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
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
甘肃模式。由于采用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
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模式。在保监会推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用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用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意见”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
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衔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
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
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
(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
(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
(3)上海模式。①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②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安徽模式。①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具体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②裁决可以采用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
(5)山东模式。①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②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
综合以上情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须采取合议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采取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用合议制容易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
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现实。
2.2案件处理时限
(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
(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
(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 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决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
(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费用”
(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加裁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询费等)。”
(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承担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3几点建议
在当前保险市场诚信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者需要共同面对的复杂艰巨任务。笔者认为,建立该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从宏观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置身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照搬国外模式往往脱离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造成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能适应中国实际,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无法开展或开展后形同虚设的现状。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做法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定位不清。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仲裁机构;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上又违反了人民调解制度具体规定;还有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定位,在机制设立的文件中以保监会通知为根据,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现有的探索还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普遍对纠纷处理机制抱有戒备。1.试点规定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部分规定无论胜负,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2.诉讼和仲裁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作出的处理仅仅约束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后不得再通过诉讼仲裁寻求保护,被保险人则可以不受约束,即可以选择接受该处理结果,也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更多利益。3.“强制裁决”涉嫌违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均强调了人民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可以强制裁决。
三是被保险人也对这种机制充满了怀疑:1.处理纠纷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各保险公司的在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其公正性受到怀疑。2.部分保险公司不参加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这些公司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快速处理机制的保护。
为了获得双方信任,必须公平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伤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和不公平待遇都会使这种实践丧失生命力。
笔者建议:
第一:在收费问题上,如果将机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应当收费;如果将制度定位为仲裁制度,则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第二:在处理机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制度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三:充分尊重合同双方意见,取消强制裁决和剥夺一方诉讼权的规定,只有在双赢的前提下,才能充分体现调处机制的优越性。
第四:终止各地区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模式,以适应全国保险统一市场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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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左为民,李玉福.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中国保险市场年报,20xx年版
[4] 杨华柏.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xx.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 陈依维.保险知识百问百答.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年版
[6] 贾林青.保险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李宏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
保险合同 篇6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 篇7
装修材料“陷阱”小心翼翼还是买到“歪”瓷砖
自贡市民范女士,在贡井蓝光·贡山1号买了套房,今年开春后,就开始正式装修。“我托朋友找了一家看似比较正规的小型装修公司,和他们约定,材料由我自己负责购买,他们只负责设计和施工。”
范女士解释说,因为她有一位朋友对装修材料比较懂行,在这行也有一些熟人,所以就托这位朋友带着她去购买材料。
“那段时间,朋友还特地请假,带着我到马吃水建材市场等地方选购材料,在选瓷砖时,最终选购了一款较为知名的品牌瓷砖。”范女士说,在朋友的鉴别下,范女士用不菲的价格,购买了这款瓷砖。
满以为买到高品质瓷砖的范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买到的其实是“仿货”。没隔多久,范女士老公的一位对装修比较熟悉的朋友前来参观新房,看到新房里堆放的.瓷砖。仔细鉴别后,告诉他们,应该是买到了“仿货”,范女士听后,又拿去请其他的专业人士鉴别,最终证实,确实是买到了“仿货”。读本支招选择装修公司可到相关部门查证资质
“如果非常注重新居的设计和品质,还是应找当地最知名的装修公司,这类公司一般都有资质,而且经验丰富,设计的质量和装修的品质都较高,遭骗的可能性较小。”已在装饰装修行业干了10多年的自贡市民高先生介绍,这类公司一般都已在当地形成品牌效应,或者是全国、全省连锁的装修品牌企业,对施工质量、流程管理等都比较严格,也比较在意公司的外在形象,不会轻易做出欺诈消费者的事情。
他介绍说,如果觉得大公司价格太贵,可以找一些有资质但是规模一般的公司。另外,还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证该装修公司是否有资质,不要轻信过分夸大的广告和价格过低的装修公司。“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就是你的亲朋好友要是有人最近装修过的房子,你去看一下,谁的装修质量最过关,而且价格相对低廉,那么这家公司就值得你参考。”
“装修房屋,消费者还是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高先生说,如果有某方面的资源,比如能找到熟人设计出满意的方案和效果,就不必花这笔钱再请装修公司来设计。如果消费者比较懂行,也可以自行购买材料。总之,把没有把握的,交给专业的人员来做,而自己有把握的,可以自行解决。这样一可以省一点花销,二也可以避免在这些环节被忽悠。
签订装修合同 细节越多越全越保险
“装修合同一定要签,而且一定要在装修前签,并且将装修过程中尽可能多的细节全部想到,在合同上明确好权利义务,避免最后出现分歧时大家‘扯经’。”高先生说,合同是装修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消费者千万不要轻视。如果一家装修公司不愿意签合同,那你最好别找他们为你装修,说不定其中就有“猫腻”。
他介绍说,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规范好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比如进场时间,完工时间,各种材料的品牌、型号、数量,施工具体要求,出现纠纷如何解决,违约责任,等等。“另外在付款方面,最好和装修公司约定付款方式,进行分期付款。比如签订合同进场后,支付一部分,水电排线等工程完成后,再支付一部分,最后木工、油漆工完工后,支付一部分,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金额。具体的情况,可以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具体的支付办法,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避免被装修公司忽悠,减少风险。”
“另外,在材料费、结账单、购买材料等几个环节,最容易出现消费者被忽悠的情况。”高先生说,一是因为消费者本身对这个行业不熟悉不专业,对比如购买材料如何识别真假等,无法很明确地进行判断。二是疏忽大意,比如在结账单及合同上,一些装修公司故意多算账目,或者合同内容含混不清,导致最后合同没有效力,对消费者来说,最容易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费心又费力。
保险合同 篇8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本规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
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部分,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形成的资产。
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约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括:
(1)保险公司从投资账户扣除风险管理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所转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部分领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则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
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承担,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
(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因此,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
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
根据本规则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的确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行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
为了使不参加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买入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卖出价-假设账户评估日卖出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
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殊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了认可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