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时间:2022-05-06 09:05:21 保险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保险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保险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保险合同 篇1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合同范本《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

  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

  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

  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保险合同 篇4

  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打 √,并用正楷填写变更的内容;申请批减或退保时请填写背面银行帐户信息

  保单号码: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同投保人 □不同投保人

  申请批改原因:

  个人房贷险退保:

  本人于 年 月购置了位于 的房产,并在贵司投保房屋按揭保险,现本人已提前还清银行全部贷款,特申请办理退保手续。

  投保人签章:

  委托授权:(非投保人本人办理时填写,并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人(单位)全权委托代为办理本次保单变更的相关事宜,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代办人证件类型: 代办人证件号码: 代办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 日

  公司受理人员填写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银行帐户信息留存单

  本单位(个人)保单退保/批减款项请转入以下银行帐户中: 联系电话:收款人签章:

  温馨提示:

  1、为确保您能及时收到我司支付的退保款项,请您再次确认您提供的'银行帐户是否真实有效;

  2、对于您所提供的开户银行信息,其中:银行卡,需要明确到地级市分行;存折,请根据存折内页上的银行章填写,一般需要明确到支行(储蓄所);

  3、公司暂无法向信用卡支付退保款,请注意不要留存信用卡帐户资料;

  4、银行帐户信息如果有更改,请在本页下面的“银行帐户信息变更表”中填写。

  帐户信息更改表(更改适用)

  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人签字: 收款人签章:

保险合同 篇5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保险合同 篇6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5、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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