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7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保险合同 篇1
申领流程调整的`有关事项
按照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统一要求,自20xx年9月起对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调整如下:
一、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选择“在京领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核准手续。
二、外埠城镇人员选择“转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划转信息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
三、由于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核准流程变更,自20xx年10月1日起,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办理时间调整为每月5日至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请提前办理。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 篇3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XX、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4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范围
(一)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行政区域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__________。
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__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此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__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5)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3)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4)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5)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2、乙方义务
(1)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4)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5)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6)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7)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8)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9)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__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本合同期满。
3、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一、争议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5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 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 投保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__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_(章) 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 帐号: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保险合同 篇6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保险种类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10.特别条款
11.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7
【提要】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别为需要保险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约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约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 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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